(本論文受邀發表於交通大學舉辦之「2009 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
摘要
數位匯流的發展下,由產業水平層級的分工,將通訊傳播「內容」與「平台」區分開來,兩者的管制基礎、目標、價值觀均截然不同。在產業去管制、自由化的潮流中,內容層面的管制反而需要重新審視再管制的適當性。「內容」與科技、產業變動的關連性低,卻與社會價值觀念一貫的關連性高。如人性尊嚴與心智未成熟者的保護,不因科技或平台的變革而有不同;相對的,言論自由的保障、弱勢族群媒體近用的增進,也應檢視其社會目標,補充一般法律規範不足。
各種平台依性質,對傳播內容應受管制責任,有高低差異。新興的媒體服務,自律機制比政府管制更有效達成管制目的,並兼顧創新發展。本研究從傳統內容管制的基礎出發,參酌歐盟2007年之視聽影音多媒體指令以及層級模式分析通訊傳播平台的特性,提出細分化的原則,探討不同平台受管制密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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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數位匯流的發展下,由產業水平層級的分工,將通訊傳播「內容」與「平台」區分開來,兩者的管制基礎、目標、價值觀均截然不同。在產業去管制、自由化的潮流中,內容層面的管制反而需要重新審視再管制的適當性。「內容」與科技、產業變動的關連性低,卻與社會價值觀念一貫的關連性高。如人性尊嚴與心智未成熟者的保護,不因科技或平台的變革而有不同;相對的,言論自由的保障、弱勢族群媒體近用的增進,也應檢視其社會目標,補充一般法律規範不足。
各種平台依性質,對傳播內容應受管制責任,有高低差異。新興的媒體服務,自律機制比政府管制更有效達成管制目的,並兼顧創新發展。本研究從傳統內容管制的基礎出發,參酌歐盟2007年之視聽影音多媒體指令以及層級模式分析通訊傳播平台的特性,提出細分化的原則,探討不同平台受管制密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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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64號 - 社會觀點
論NCC2010年強制通訊服務降價之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