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法官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將現行針對未觸犯法律,但有高度違法可能性的少年(12-18歲),加以觀護感化的制度,宣告違憲。
從人權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方向。但為什麼我們仍感到心情沈重?
稍微查了一下資料,國內這些「未犯罪,但有高度可能」而加以觀護的少年,人數不多,約在116人,顯示出實務上運用此方式應該相當謹慎。相對而言,少年誤入歧途後而沒有犯罪,或是外在行為極端至有犯罪之虞的,還是少數。
從社會的角度來說,如果家庭能管,那麼就交給家庭;如果學校能管,就交給學校。如果是孤兒,就交給社福機構;如果需要工作,就加入職訓,就業輔導。如果犯罪,就進入刑事法規系統。但如果逃學、逃家、逃避剝奪自由以外的制度,他們遊走在社會邊緣,隨實有可能犯罪、有可能不見,那該怎麼辦?
也就是說,這116人是社會制度所沒有涵蓋的,他們逃學、逃家,但因為有家庭而不能當孤兒,因為沒有犯罪而不該被關,除了少事法之外,幾乎沒有一種制度或法律來照顧他們。
大法官調查實務作法,認為觀護的方式有問題。對於未犯罪者剝奪人身自由是違反憲法的。
然而,制度運行上不夠周延,與制度本身違憲,是兩回事。宣告此種制度違憲,就是把這些少年從觀護處放出,但沒有告訴他們往那邊去。應該說,在失去具有強制力的制度之後,這些少年回到社會,繼續伸張他們的自由,直到犯罪被關。
教育、社政、社福等單位都沒有相對的制度,說的殘忍一點,不剝奪自由,他們仍是不會待在家庭、待在社會教育制度,他們偏向待在社會秩序以外的地方。也就是說,在未犯罪少年感化制度宣告違憲而取消之後,大法官告訴我們,沒犯罪不能剝奪自由,沒犯罪管他們那麼多幹嘛?他們本來就是社會邊緣人,有權利選擇待在社會制度以外,等到這些少年違法犯罪之後,再抓他們吧。法律處理犯罪,不負責防止人變壞?
大法官這號解釋,就是做了一件對的事,但沒把事情作對!
對的事:大法官維護了邊緣少年的自由人權~我國的人權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但是!這些需要特別幫助的少年,人數很少,但所需資源卻很多。大法官可以宣告制度違憲,卻沒辦法要求教育與社福單位介入,更無法解決相關機構與預算長年處於不足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