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遊戲虛擬物品認定為【電磁記錄】一說,站長認為這是對於【電磁記錄】於法律上定位的一種誤解。
【電磁記錄】係指以電、磁或其他人類無法以感官察之的方式方式(例如光記錄),將資料記錄於某種人無法以直接方式閱讀的儲存體上,而可供電腦處理顯示結果。
在這種簡單的定義之下,自然多數學者會產生不知如何應用的困擾,而對於電腦玩家來說,理解了電磁記錄的意義之後,就不難可以知道,電磁記錄本質上仍然是資料,而並非資料【元件】,或是由於記錄經電腦處理而產生的【結果】。
以天堂這套遊戲為例,遊戲中的虛擬物品都不是【電磁記錄】,而是【電磁記錄】的【構成元件】,眾多的【元件】以及玩家的資料,總合起來才構成一筆【電磁記錄】,也就是~【遊戲存檔】才是電磁記錄。
因此思考方式就很簡單
1.專屬於某玩家的【電磁記錄】遭到篡改
2.此種篡改可以藉由刑法解釋為【變造私文書】
3.變造的結果是否生損害於玩家?
如果隨意的認定經過電光磁所作為的資料就解釋為電磁記錄,那麼製造出來學理上的困惑只會更多~
簡單的歸納:
1.電磁記錄應該是以電光磁儲存的集合資料
(例如專屬於某玩家的遊戲存檔)
2.電磁記錄的竊取,應以整個資料集合單位的【專屬性】被破壞為思考點
(例如某個玩家的存檔被整個複製)
3.如果是單一電磁記錄的內容變動,則應由變造文書或準詐欺方面加以思考
(例如某玩家存檔被以不正方式更動以致於造成損失)
由事物本質思考,其實很多事情都很簡單^^
【電磁記錄】係指以電、磁或其他人類無法以感官察之的方式方式(例如光記錄),將資料記錄於某種人無法以直接方式閱讀的儲存體上,而可供電腦處理顯示結果。
在這種簡單的定義之下,自然多數學者會產生不知如何應用的困擾,而對於電腦玩家來說,理解了電磁記錄的意義之後,就不難可以知道,電磁記錄本質上仍然是資料,而並非資料【元件】,或是由於記錄經電腦處理而產生的【結果】。
以天堂這套遊戲為例,遊戲中的虛擬物品都不是【電磁記錄】,而是【電磁記錄】的【構成元件】,眾多的【元件】以及玩家的資料,總合起來才構成一筆【電磁記錄】,也就是~【遊戲存檔】才是電磁記錄。
因此思考方式就很簡單
1.專屬於某玩家的【電磁記錄】遭到篡改
2.此種篡改可以藉由刑法解釋為【變造私文書】
3.變造的結果是否生損害於玩家?
如果隨意的認定經過電光磁所作為的資料就解釋為電磁記錄,那麼製造出來學理上的困惑只會更多~
簡單的歸納:
1.電磁記錄應該是以電光磁儲存的集合資料
(例如專屬於某玩家的遊戲存檔)
2.電磁記錄的竊取,應以整個資料集合單位的【專屬性】被破壞為思考點
(例如某個玩家的存檔被整個複製)
3.如果是單一電磁記錄的內容變動,則應由變造文書或準詐欺方面加以思考
(例如某玩家存檔被以不正方式更動以致於造成損失)
由事物本質思考,其實很多事情都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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