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已經將電磁記錄納入成為文書的一種,因此在網站上發佈文章的行為,就等於是私人製作文書。
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發文章,本來是沒有犯法,不過一但該文章對於被冒名之人產生損害,則視損害的不同而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文章內容損害直接侵犯到該被冒名者的名譽,例如暗示要援交,或是隨便說一些做過而且不名譽的事情,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或是誹謗罪。
如果是因為文章內容的不雅、不實,進而造成損害(包括名譽),則牽涉到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處理方法為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前往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外也可請站長或是版主幫忙制止此種情況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