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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應用產業與層級管制模式 夜晚

June 23,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64
Category : 綜合法律文章 | 0 Comments
在通訊傳播產業中,傳統管制法規係以個別技術所形成的產業類別來規範,例如電信產業歸屬於電信法,傳播產業則根據技術,分成有線、無線及衛星廣電法。這一種管制模型,泛稱為垂直管制架構,即以產業分野作為法規分界。

歐盟從1994年綠皮書開始,討論建構新的通訊傳播管制架構,即以服務類型作為分類,例如提供資料傳輸,無論以電信技術或Cable技術,概以傳輸服務作為管制基礎。這一種管制模型,泛稱為水平管制架構,即打破技術藩籬,以共通的服務類型作為管制基礎。

淺談NCC審核「旺旺三中」股權轉移 晴

May 29,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08
Category : 時事評抒 | 0 Comments
NCC在近日審核通過中天(頻道)與中視(數位及類比無線電視台)的董監事變更案,也論述了相當的跨媒體經營以及壟斷的疑慮。

由於相關論述及批評的角度很多,我在這裡也很難周全,僅就幾個問題談一談看法。

首先是跨媒體經營。以現行技術以及法規而言,中天屬於衛星頻道業者,為媒體內容提供;中視則為數位及類比的無線電視台,兼具有媒體內容製作以及無線播送平台的雙重身份。另一個不在本案中的中時,屬於報紙媒體,本質上也屬於媒體內容製作與平面傳播的雙重身份。這樣的人事變更案,實際影響跨媒體經營,不同平台與內容業者相互整合,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著作權法新增「服務提供者免責條款」~不當立法! 多雲

April 22,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554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1 Comments
立法院又莫名其妙通過了著作權法的修正案,明訂網路服務提供者因應使用者侵權時,民事免責的條款。比上一次提出的草案還誇張!

很讓人火大,我只能說,立法委員是全台灣最不懂人權法治的一群蠢才,所以只能訂出一堆蠢法。他們腦袋裡面沒有人權跟正義的觀念,只會拿了利益團體遊說的好處,卻一再地傷害投票給他們的選民。

網路援助交際言論的省思(提供全文PDF下載) 晴

April 5,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433
Category : 資社研究報告 | 0 Comments
摘要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網路的使用已成為現今社會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別是青少年族群的使用比例甚高。網路上充斥著各式言論,有部分不當言論恐會對青少年的身心造成影響。例如,性交易誘惑與言行便悄悄的在網路上蔓延,成為網路援交的新模式,透過網路的匿名和傳播,援助者和被援者的流動位置和多元面貌,使得援助交際躍升為網路上最具活力的情慾新局。這種特殊現象的發展當然不會被保守團體忽視,原本針對性交易商業廣告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因此在1999年修法過程中,把所有網路電子訊息都列入偵查對象,目的在於保護我國青少年的身心健全,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但也從此開始了兒少法第29條的文字獄。

本文將由社會面出發,探討援助交際行為的狀況與網際網路的影響。並陳述相關法律的立法思維與改變,說明法律不合理的前提。然後,由媒體面出發,先行論述法律不合乎媒體特性的規範;再由司法院起訴相關罪名與刑度判決的統計資料,說明法律立法與執法現象的落差與不合理之處,並闡述法定刑度的失衡。之後解釋為何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過大,造成許多不合理的問題存在。最後,也從幾個角度,嘗試提出修正的建議,也希望藉此能將法律的目標與條文的內容,作一個適切的調和,既能保護言論自由,又能完善的保護青少年免受性交易的侵害。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對新聞言論的影響 雷陣雨

February 7,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670
Category : 綜合法律文章 | 0 Comments
近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進行立法程序,其中草案第20條關於新聞製播的加強管制,引來許多對言論自由箝制的疑義。

從條文以及罰則來看,該條雖然針對製播新聞及評論,皆要求需遵守事實查證原則,但對於評論的部分,並未設有罰則,換言之,即使新聞評論未盡事實查證,也不會受到處罰。要求新聞製播需遵守事實查證,應該是很合理的?

然而,法條的詮釋以及將來的實務運作上,並不是那麼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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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頻譜交易制度與影響(提供全文PDF下載) 夜晚

February 3,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488
Category : 資社研究報告 | 0 Comments
摘要:(本論文獲選「2008年第五屆「台灣資訊社會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壁報論文)

由於網際網路與數位匯流的思維發展,傳統定義上的電信產業與廣電媒體產業的界線也日漸模糊,如我國將電信、廣播等管理法加以整合的「通訊傳播管理法」,便採取水平分層服務的概念,將性質相近的、水平層級相同的服務,採取同一管制方式。而在電信產業之中,現行電信法以機線設備的有無,分為第一、二類電信,也以固定網路或無線網路,區分固網與行動業者。其中固網業者依據電信法,將電信迴路出租時,必須遵守迴路元件細分的規定,將電信迴路與用戶迴路間的接取點,作不同的分割,使競爭業者可按其需求租用不同數量、端點的迴路元件。

然而,在無線通訊業者中,卻沒有相類似的規範,我國的行動電話業務,無論是2G、3G或是WiMax,依法僅要求其後端互連,並無類似迴路元件細分的觀念。究其所以,行動通信網路的用戶端迴路,乃是無線頻譜,並不像固定網路的組成,有許多的界接點、線路、集線點等,可予認定分離、禁止包裹搭售。

頻譜為無線通訊業務的基礎,其實也是無線電信產業競爭的基礎,在現今科技與匯流的發展下,對於頻譜的使用或許早已突破早期物理性的限制,而能更有效率的運用,而頻譜開放交易,促進無線通訊平台的競爭,亦更能促進其他層級服務業者的競爭與創新。

著作權法加入「通知/取下」機制~不當立法! 晴

October 8, 2008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100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3 Comments
日前,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建立「通知/取下」機制。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權情形出現時,得通知ISP迅速取下侵權資訊,遏止非法資料的流通。

對於這樣的立法,個人深以為不當!

「有罪推定」及「財產來源不明」 晴

August 21, 2008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2567
Category : 時事評抒 | 1 Comments
對於政府官員貪瀆的案件,在我國常有偵辦不力的情形,事實查不清楚,或是無法有效的定罪。看在自詡為法律人的眼中,總是有許多的無奈與無力。就算能夠提出影響法院判決的意見,也不過是個案救濟,就整個法律的大環境而言,是太微弱的。當我看到某法律界大老於報章侃侃而談時,換個角度看他領導國內最知名的律師事務所,仍是一副商業法匠嘴臉,對於此種錢要賺高調也要彈的偽君子,深感不屑。我常常在想,他所受的尊敬,有幾分來自於他身為律師的身份,還是只是因為有錢?或是有所謂的「御用律師」,無所不用其極的幫貪腐辯護,使用許多的手段阻撓司法力量。

國家機密與內亂外患 雷陣雨

August 8, 2008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321
Category : 時事評抒 | 0 Comments
從筆者學習法律以來,刑法上大大小小的罪名幾乎都看過實際案例,少數沒看過的,因為發生年代過於久遠,例如「內亂外患」,而且是針對總統提告的,完全沒見過。

新聞報導,民進黨針對馬總統將國務機要費卷證資料的機密核定註銷,向地檢署提告外患罪。

性騷擾與猥褻 晴

August 6, 2008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452
Category : 刑法 | 1 Comments
前一段時間,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就襲胸、摸臀和強吻等三個案件所做出的判決,迭遭立法委員與婦運團體的批評,進而有關切之舉措。

上述行為究竟係屬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爭議的關鍵在於對法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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