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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事件之後續,標錯價為廣告行銷手法? 不指定

June 14, 2010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258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DELL案最近在台南地院獲得敗訴,一部分的理由,是法官認為DELL在短時間內一再的標錯價,是一種廣告行銷伎倆,故判決DELL應依廣告承諾出貨。其他部分內容,請參見〈一〉〈二〉〈三〉、〈四〉

法官判斷DELL使用廣告行銷,然而廠商是否真有意如此?我們倒是可以從商業策略角度來分析幾個前提。

DELL事件之後續 - 地院判決補析 晴

January 22, 2010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975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Dell標錯價格的事件,在部分個案出現地院的判決(連結)後,有了暫時的結論。

除了前面幾篇文章已論述的內容外(參見〈一〉〈二〉〈三〉),在這篇判決書中有幾個具體特別的部分。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曾參與網路見聞,當Dell事件發生時,許多的論壇及網站上,可見網友呼朋引伴、炫耀戰果之盛況。法官也說明,許多網友的本意不是真的要向Dell購買商品,而是趁Dell錯誤、明知Dell出貨可能性極低時,仍賭博式的碰運氣。

這表示法官在幾個關鍵點的心證,並不利於消費者:

DELL事件之後續,部分不同與協同看法 不指定

August 2, 2009 by 陳正一 | Popularity:1251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2 Comments
就部落格關於DELL事件,爰提出部分不同與協同看法。
茲就<DELL事件之後續,政府不當之行政罰鍰>一見,拙列下列看法。

補充與不同看法:
按本件所涉之爭議,乃買賣雙方透過網路平台之自動化機制,進行媒合,關此部份,本站已有著論,請參另位作者陳志宇所書各文,不再贅引。

基上衍論,DELL非以實體而僅陳列貨品之圖樣於網站上,究應視為要約或要約誘引,以本站部落格前撰,認應係後者。對此見解,乃本站認網站陳列、展示者,終非商品實體,而不宜論以要約。

DELL事件之後續,政府不當之行政罰鍰 不指定

July 30,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176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針對DELL錯標價格事件,本站已就多個層面發過兩篇文章「網路買賣契約成立」、「電子商務契約意思表示-以DELL事件為例」。而後續事件演進上,台北市政府決定開罰,指DELL未限期改善,依舊堅持以折價券方式補償,不符消費者期待,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58條,對DELL處以100萬元罰鍰。

消保法第58條是罰則,行為規範應是依消保法第36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換言之,即使市府消保會認為DELL的商品或服務有缺點,依法也是要求業者針對缺陷進行改善,而不是因為消保官對於DELL的後續處理態度覺得不爽而開罰。或主觀的認為DELL一定必須付出代價,而且還從市價計算DELL一定得自損成本,才能算是有誠意。

電子商務契約意思表示-以DELL事件為例 晴

July 17,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751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有關於電子商務型態下的買賣契約問題,可參考前文「網路買賣契約成立」。本案亦有「個案判決」出現,可一併參考。

本文所欲深入討論的,是從近來DELL購物網站標價錯誤事件,探討電子商務契約中,「意思表示」的問題。

電子商務契約的表意,不一定為廠商的直接表示,因此與民法上「意思表示」的基礎原則有一段落差。在其他的文獻討論中,亦有以「電子代理表意」、「電子代理人」等用語來表達此一概念。係指表意行為是由「電子方式」及「代理」做出,並非自然人完整、直接之意思表示。

民法上之意思表示係以「人」為基礎,「人」固然在法律上有分「法人」與「自然人」,然而法人的意思表示,仍必須透過自然人為法定代理人來進行。故究其根源,仍必須有自然人參與、確認表意,才能完全符合意思表示之要求。

在拍賣網站受騙,網站沒有責任嗎? 不指定

April 20,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561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首先要說明,eBay廣告中提出購物保證賠償,不是因為eBay有責任,而是eBay主動提供較為周全的機制,這並不能推論Yahoo得負擔相同的責任。

其次,就買賣締約而言,這兩家公司都屬於提供交易平台,公司本身並不是契約當事人,也不擔當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保證責任。接著,法律亦無明文要求交易平台必須保證當事人間的締約絕對安全、絕對履行,同時網站確實也未介入締約的任何一個階段。

我想,網路使用者也不是因為這兩個平台安全才來此交易,說穿了是人多、能見度高,交易可能性多,若因此即要求網路服務公司必須負責,站長也不是非常贊同。

網路拍賣影音光碟 晴

March 26,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332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近幾年來,網路拍賣成為熱門的商業交易模式,簡單易上手、商品無限制的特性,使的人人均有從事網路拍賣的機會。但是在這種情形之下,隨著網拍盛行,也產生不少傳統商業模式所未見的問題,本文特別針對影音光碟做說明,是因為先不管消費糾紛、商品瑕疵的爭議,光是牽涉到著作權法,便有使民眾因販賣影音光碟,而有負刑責的可能性,不可不慎。

銀行擅自修改客戶金融資料~違法! 晴

February 1,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2019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報載某銀行因為刊載於網路之匯率資料錯誤,其客戶趁機買賣結匯,使銀行遭受匯差損失,而銀行竟擅自進入客戶之戶頭修改存款餘額,藉以消彌損失。報紙的報導未必全然正確,然而銀行是否有權力擅自進入客戶戶頭修改存款呢?

以假身份證字號登錄網站的法律責任 晴

December 8,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3125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2 Comments
網路現下已成為多數民眾生活中的一部份,尤其在Web2.0的網路發展概念下,越來越多的網站服務重視與使用者的互動,透過建立會員機制,使用者登錄資料,就可以悠遊於網站的各式功能與服務,也因為網路已如此深深進入大家的生活,隨之而起的詐騙與隱私保障的問題,也一一浮現。部分使用者為了保障自身的隱私,透過網路高手所製作的身份證字號產生程式,或是萬用身份證號碼來登錄網站,如此是否會涉及違法呢?

網路買賣契約成立 晴

September 26,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5435
Category : 民法 | 2 Comments
2009新文章提供交叉閱讀:電子商務契約意思表示-以DELL事件為例

在民法上,買賣契約之成立,最基礎的要素,即當事人間需有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兩者合意,則契約成立。此規範見於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具體來說,廠商要約而消費者同意締約後,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給付不能的狀況,廠商必須要負責交付約定之特定種類物品,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網路交易的屬性呢?首先是意思表示,網站上所呈現的資訊,其性質未如實體世界一樣明確。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若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不視為要約,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在誘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性質似應屬「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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