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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權法為了調和著作人權益以及智慧財產的社會利益,設有合理使用規範。然而著作人為了積極保護自身的權益,有時會以科技的方式,限制他人對於著作之利用。
此種科技限制亦有可能因為破解技術的使用而受到侵害,法律為此有相對的規範,即為「反規避條款」。反規避條款以及科技保護措施究竟對著作得公眾利益造成何種程度的影響?利弊之間,應如何調整,面對過度向著作人傾斜的法律,許多不合理之處,都是我們所需注意與探討的。
著作權法為了調和著作人權益以及智慧財產的社會利益,設有合理使用規範。然而著作人為了積極保護自身的權益,有時會以科技的方式,限制他人對於著作之利用。
此種科技限制亦有可能因為破解技術的使用而受到侵害,法律為此有相對的規範,即為「反規避條款」。反規避條款以及科技保護措施究竟對著作得公眾利益造成何種程度的影響?利弊之間,應如何調整,面對過度向著作人傾斜的法律,許多不合理之處,都是我們所需注意與探討的。
科技措施的保護是因應技術進步的法律安排,各國採行期間甚短,對權利人、使用大眾及產業技術的影響如何,尚待經驗檢證。而且技術措施日益進步而不易規避,壓力團體又不斷要求各國政府擴大對技術措施的保護,因此使得學界憂慮是否會因而使得人類社會賴以進步的「自由文化」(free culture)會被限縮為「許可文化」(permission culture),導致另一波的資訊獨占(黃銘傑,1999)
雖然WIPO僅對科技保護措施作原則性規定,使得各國的法規內容與法律責任亦各不相同,但是從各國針對科技保護措施立法以來,亦可以清楚的發現,由於科技保護措施賦予權利人更廣泛的權利,這也使得科技保護措施所帶來的影響日益增加,有學者將科技保護措施稱之為「超著作權」(ParaCopyright)(章忠信,2003),以便和規範重製等利用方式的傳統著作權加以區隔。
1.世界趨勢
為解決伯恩公約之後,網際網路數位化科技對於傳統著作權法所產生之衝擊,聯合國所屬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1996年12月在瑞士日內瓦總部之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Centre of Geneva, CICG)召開了「關於著作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之外交會議(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Questions)」,並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等二項國際條約。
為解決伯恩公約之後,網際網路數位化科技對於傳統著作權法所產生之衝擊,聯合國所屬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1996年12月在瑞士日內瓦總部之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Centre of Geneva, CICG)召開了「關於著作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之外交會議(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Questions)」,並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等二項國際條約。
軟體著作財產權與傳統型態的著作財產權有許多不同的分別,也因此,著作權法上對於軟體著作權,有許多額外不同的規範或限制。而根據軟體型態、設計與功能的不同,即使在著作財產權的適用上,也會因不同的態樣,而有不同的解釋與適用,本文所欲探討的,是改作與多國語言內容的問題。
聽聞部分電腦公司在出售電腦設備時,會應客戶要求而事先預裝軟體。那公司可否抗辯,係受客戶指示,主張免除刑責?如果客戶軟體是盜版的,公司即使聲稱【不知道】或是用契約書迴避責任,都是毫無意義的。
基本上,任何一家廠商的軟體都附有【授權書】,微軟的軟體更是在CD上面就有防偽雷射標籤,要辨別是真偽並不難,除非真的盡到了注意義務,卻仍然無法辨識軟體真偽,方有免除責任的可能。
其次,著作權法的罪名,屬於刑事責任,這不是以契約約定【誰負責】,另一個人就可以迴避責任的。著作權法看的是【行為是否違法】,契約頂多能夠約定損害賠償的責任,幫忙灌軟體的公司,仍然是違法的,用契約迴避不了。假如幫人家安裝的是盜版軟體還收錢,責任恐怕比他人還要重。
幫人安裝無版權軟體是不合法的,重點在於有沒有作業系統的授權,「序號」是一種證明的方式,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確有購買授權,使用萬用序號,並不會違反法律。
基本上,任何一家廠商的軟體都附有【授權書】,微軟的軟體更是在CD上面就有防偽雷射標籤,要辨別是真偽並不難,除非真的盡到了注意義務,卻仍然無法辨識軟體真偽,方有免除責任的可能。
其次,著作權法的罪名,屬於刑事責任,這不是以契約約定【誰負責】,另一個人就可以迴避責任的。著作權法看的是【行為是否違法】,契約頂多能夠約定損害賠償的責任,幫忙灌軟體的公司,仍然是違法的,用契約迴避不了。假如幫人家安裝的是盜版軟體還收錢,責任恐怕比他人還要重。
幫人安裝無版權軟體是不合法的,重點在於有沒有作業系統的授權,「序號」是一種證明的方式,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確有購買授權,使用萬用序號,並不會違反法律。
原則上,無論何種軟體,都被視為著作的一種而受到著作權法全面的保護
共享軟體有以下特點:
1.可免費取得,並於作者授權時間內免費使用。
2.須以非營利方式散布、重製;但可收取散布與重製所需之工本費。
3.於作者授權期間後,需按作者之要求進行相關註冊行為方可繼續使用。註冊後的使用,仍須依照作者的授權範圍,不可散布註冊版本,註冊版本的授權僅存在註冊人與作者之間。
4.更動程式碼部份,以著作權法為基準,作者授權若較寬鬆,則依作者授權,除非作者允許,否則不可散布非作者改版之軟體。
5.作者未授權部份以及著作人格權仍專屬作者所有。
6.授權方式範圍僅限每單一版本,作者保有改變授權方式之權力。
免費軟體僅第1.、3.部份不同,免費軟體無須註冊
總和來說,除非作者宣示完全放棄著作權,否則即使開放範圍很廣,授權不明的地方仍視為未授權,而散布與重製時亦須注意,不可逾越授權範圍,也僅能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共享軟體有以下特點:
1.可免費取得,並於作者授權時間內免費使用。
2.須以非營利方式散布、重製;但可收取散布與重製所需之工本費。
3.於作者授權期間後,需按作者之要求進行相關註冊行為方可繼續使用。註冊後的使用,仍須依照作者的授權範圍,不可散布註冊版本,註冊版本的授權僅存在註冊人與作者之間。
4.更動程式碼部份,以著作權法為基準,作者授權若較寬鬆,則依作者授權,除非作者允許,否則不可散布非作者改版之軟體。
5.作者未授權部份以及著作人格權仍專屬作者所有。
6.授權方式範圍僅限每單一版本,作者保有改變授權方式之權力。
免費軟體僅第1.、3.部份不同,免費軟體無須註冊
總和來說,除非作者宣示完全放棄著作權,否則即使開放範圍很廣,授權不明的地方仍視為未授權,而散布與重製時亦須注意,不可逾越授權範圍,也僅能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案例】某俄國軟體設計師,撰寫了一套破解軟體,可以將美國ADOBE公司所研發的ARCOBAT電子書程式用以鎖定電子書狀態,使各個使用者無法任意拷貝、列印的密碼層移除,使得使用ARCOBAT所製作的電子書失去保護,從而觸犯了美國的千禧年數位著作權保護法。
該設計師於前往美國參加研討會時,被FBI逮捕,於2002年12月份獲判無罪。
該設計師於前往美國參加研討會時,被FBI逮捕,於2002年12月份獲判無罪。
ezPeer是一套以網路提供個人電腦進行檔案交換的軟體,設有中央伺服器收集統整所有使用軟體的使用者電腦內部檔案的清單,提供檢索,並且經由軟體設定由使用者端自行互相連接以傳送檔案。
因此當傳輸的檔案內容為他人之未授權著作物,此時就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因此當傳輸的檔案內容為他人之未授權著作物,此時就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