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ILF網路法律部落格^^
很抱歉,部落格僅做資訊分享、文章公開之用,如欲諮詢法律問題,請至論壇(詳見連結)。
在通訊傳播產業中,傳統管制法規係以個別技術所形成的產業類別來規範,例如電信產業歸屬於電信法,傳播產業則根據技術,分成有線、無線及衛星廣電法。這一種管制模型,泛稱為垂直管制架構,即以產業分野作為法規分界。
歐盟從1994年綠皮書開始,討論建構新的通訊傳播管制架構,即以服務類型作為分類,例如提供資料傳輸,無論以電信技術或Cable技術,概以傳輸服務作為管制基礎。這一種管制模型,泛稱為水平管制架構,即打破技術藩籬,以共通的服務類型作為管制基礎。
歐盟從1994年綠皮書開始,討論建構新的通訊傳播管制架構,即以服務類型作為分類,例如提供資料傳輸,無論以電信技術或Cable技術,概以傳輸服務作為管制基礎。這一種管制模型,泛稱為水平管制架構,即打破技術藩籬,以共通的服務類型作為管制基礎。
軟體著作財產權與傳統型態的著作財產權有許多不同的分別,也因此,著作權法上對於軟體著作權,有許多額外不同的規範或限制。而根據軟體型態、設計與功能的不同,即使在著作財產權的適用上,也會因不同的態樣,而有不同的解釋與適用,本文所欲探討的,是改作與多國語言內容的問題。
網路遊戲是目前網際網路中人際互動性最高的活動,雖然每一個遊戲的主題、設計、進行方式皆有所不同,然而真實玩家透過對虛擬角色的操作,與其他玩家透過遊戲伺服器進行互動的本質是相同的。常有網路使用者會說,現實世界的法律不適用於虛擬世界,難道虛擬世界與真實世界有很大的不同?
關於遊戲虛擬物品認定為【電磁記錄】一說,站長認為這是對於【電磁記錄】於法律上定位的一種誤解。
【電磁記錄】係指以電、磁或其他人類無法以感官察之的方式方式(例如光記錄),將資料記錄於某種人無法以直接方式閱讀的儲存體上,而可供電腦處理顯示結果。
【電磁記錄】係指以電、磁或其他人類無法以感官察之的方式方式(例如光記錄),將資料記錄於某種人無法以直接方式閱讀的儲存體上,而可供電腦處理顯示結果。
據媒體報導,由於台北銀行發行的「國民彩券」,造成全國民眾瘋狂搶購,因此,線上遊戲業者便設計透過線上遊戲平台,推出類似「刮刮樂」的虛擬「國民彩券」(下稱虛擬彩券)。該虛擬的彩券沒有十八歲以下不得購買的限制,最大獎並可獲得三十萬的遊戲虛擬貨幣(在該遊戲稱為魔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