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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社會化的趨勢下,論壇、網路社群、部落格、BBS看板等供網友互動的服務,已經成為傳統媒體之外,另一個散佈資訊的媒介,裡面的資訊多是個別網友所提供發佈。在這其中,較有特色也較有主題性的,便屬「分享文」、「勸敗文」、「經驗文」、「抱怨文」、「推薦文」、「開箱文」等。這些網友以自身實際經驗或是專業,主動發表或回應其他網友的詢問所產生的文章,也成為部分討論區的特色,如果社群經營者積極管理以及網友互動熱烈時,便進一步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群落,在其中所發表的文章,能見度不但是非常高,而且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有許多種類的紛爭,諸如購物、旅遊、補習、美容、健身等契約的糾紛,皆是因為廠商與消費者間因各式原因的不愉快而產生,有的網友會將自身與廠商溝通、接觸的過程,發佈在網路上,詎料廠商覺得名譽受損,反向消費者提出侮辱或是誹謗的告訴。那麼,到底此類言論的空間界線在哪?難道消費者只要在網路上抱怨廠商,就會被提告嗎?
有許多種類的紛爭,諸如購物、旅遊、補習、美容、健身等契約的糾紛,皆是因為廠商與消費者間因各式原因的不愉快而產生,有的網友會將自身與廠商溝通、接觸的過程,發佈在網路上,詎料廠商覺得名譽受損,反向消費者提出侮辱或是誹謗的告訴。那麼,到底此類言論的空間界線在哪?難道消費者只要在網路上抱怨廠商,就會被提告嗎?
模擬案例:
甲男、乙女曾為情侶,然乙女事後認為甲男為花心巧語之人,並發現甲男同時與丙女交往,乙女憤而於某BBS站台某看板發表文章,指摘甲男此一行為,並於文章中公開甲男之真實姓名。
又,該板板主丁上站閱讀文章後,即以回應文章並引前文之方式,提醒女性網友應小心甲男之行為。嗣後,亦有部分知悉甲男真實身分之閱讀者,發表文章指摘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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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曾為情侶,然乙女事後認為甲男為花心巧語之人,並發現甲男同時與丙女交往,乙女憤而於某BBS站台某看板發表文章,指摘甲男此一行為,並於文章中公開甲男之真實姓名。
又,該板板主丁上站閱讀文章後,即以回應文章並引前文之方式,提醒女性網友應小心甲男之行為。嗣後,亦有部分知悉甲男真實身分之閱讀者,發表文章指摘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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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已經將電磁記錄納入成為文書的一種,因此在網站上發佈文章的行為,就等於是私人製作文書。
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發文章,本來是沒有犯法,不過一但該文章對於被冒名之人產生損害,則視損害的不同而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文章內容損害直接侵犯到該被冒名者的名譽,例如暗示要援交,或是隨便說一些做過而且不名譽的事情,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或是誹謗罪。
如果是因為文章內容的不雅、不實,進而造成損害(包括名譽),則牽涉到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處理方法為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前往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外也可請站長或是版主幫忙制止此種情況繼續發生。
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發文章,本來是沒有犯法,不過一但該文章對於被冒名之人產生損害,則視損害的不同而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文章內容損害直接侵犯到該被冒名者的名譽,例如暗示要援交,或是隨便說一些做過而且不名譽的事情,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或是誹謗罪。
如果是因為文章內容的不雅、不實,進而造成損害(包括名譽),則牽涉到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處理方法為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前往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外也可請站長或是版主幫忙制止此種情況繼續發生。
先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有這樣的明文....新聞也有報導,網友張貼援交文章,結果被警察誘出逮捕。所以,這種類型的玩笑真是開不得,雖然沒有援交的事實,但是客觀上留言的行為就違反上述規定。
法律的嚴苛,即使是不合理~也是無可奈何。
若是忽略年齡問題(與16歲男女發生性行為等),性交易本身並沒有觸犯刑法相關規定,若是性交易被抓到,提供性服務一方被處行政罰鍰,而支付對價方沒事。行政罰頂多算是違規,但是上述條文卻含有刑罰,亦即為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僅在網路留言,即使沒有從事真正行為,也已經觸法;若不是網路留言,卻直接性交易,基本上還無涉刑法呢。
許多人不知道嚴重性,甚至有留言只是好玩。站長必須重申....這種玩笑跟行為....絕對做不得!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有這樣的明文....新聞也有報導,網友張貼援交文章,結果被警察誘出逮捕。所以,這種類型的玩笑真是開不得,雖然沒有援交的事實,但是客觀上留言的行為就違反上述規定。
法律的嚴苛,即使是不合理~也是無可奈何。
若是忽略年齡問題(與16歲男女發生性行為等),性交易本身並沒有觸犯刑法相關規定,若是性交易被抓到,提供性服務一方被處行政罰鍰,而支付對價方沒事。行政罰頂多算是違規,但是上述條文卻含有刑罰,亦即為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僅在網路留言,即使沒有從事真正行為,也已經觸法;若不是網路留言,卻直接性交易,基本上還無涉刑法呢。
許多人不知道嚴重性,甚至有留言只是好玩。站長必須重申....這種玩笑跟行為....絕對做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