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法官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將現行針對未觸犯法律,但有高度違法可能性的少年(12-18歲),加以觀護感化的制度,宣告違憲。
從人權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方向。但為什麼我們仍感到心情沈重?
稍微查了一下資料,國內這些「未犯罪,但有高度可能」而加以觀護的少年,人數不多,約在116人,顯示出實務上運用此方式應該相當謹慎。相對而言,少年誤入歧途後而沒有犯罪,或是外在行為極端至有犯罪之虞的,還是少數。
從社會的角度來說,如果家庭能管,那麼就交給家庭;如果學校能管,就交給學校。如果是孤兒,就交給社福機構;如果需要工作,就加入職訓,就業輔導。如果犯罪,就進入刑事法規系統。但如果逃學、逃家、逃避剝奪自由以外的制度,他們遊走在社會邊緣,隨實有可能犯罪、有可能不見,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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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針對部分虞犯事件,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教育事,認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並有侵害少年人格權,宣告違憲,本站基於下列論點,提出淺見:
一、 大法官職權混淆
查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依同法第79條第2項,由大法官掌理。又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第5條第1項第1款,大法官在本件聲請人就少年事件法相關規定有無違憲,進行審查,乃其職權,應屬無爭。
國家對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與人格權,係憲法第156條課與國家作為之義務。從而認為對於少年有經常逃學、或逃家行為,裁以感化教育,顯然對少年上開權利有所侵害,且少年法院(庭)此一裁定,亦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立論之基準,誠屬精闢。
一、 大法官職權混淆
查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依同法第79條第2項,由大法官掌理。又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第5條第1項第1款,大法官在本件聲請人就少年事件法相關規定有無違憲,進行審查,乃其職權,應屬無爭。
國家對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與人格權,係憲法第156條課與國家作為之義務。從而認為對於少年有經常逃學、或逃家行為,裁以感化教育,顯然對少年上開權利有所侵害,且少年法院(庭)此一裁定,亦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立論之基準,誠屬精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