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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援助交際言論的省思(提供全文PDF下載) 晴

April 5,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474
Category : 資社研究報告 | 0 Comments
摘要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網路的使用已成為現今社會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別是青少年族群的使用比例甚高。網路上充斥著各式言論,有部分不當言論恐會對青少年的身心造成影響。例如,性交易誘惑與言行便悄悄的在網路上蔓延,成為網路援交的新模式,透過網路的匿名和傳播,援助者和被援者的流動位置和多元面貌,使得援助交際躍升為網路上最具活力的情慾新局。這種特殊現象的發展當然不會被保守團體忽視,原本針對性交易商業廣告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因此在1999年修法過程中,把所有網路電子訊息都列入偵查對象,目的在於保護我國青少年的身心健全,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但也從此開始了兒少法第29條的文字獄。

本文將由社會面出發,探討援助交際行為的狀況與網際網路的影響。並陳述相關法律的立法思維與改變,說明法律不合理的前提。然後,由媒體面出發,先行論述法律不合乎媒體特性的規範;再由司法院起訴相關罪名與刑度判決的統計資料,說明法律立法與執法現象的落差與不合理之處,並闡述法定刑度的失衡。之後解釋為何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過大,造成許多不合理的問題存在。最後,也從幾個角度,嘗試提出修正的建議,也希望藉此能將法律的目標與條文的內容,作一個適切的調和,既能保護言論自由,又能完善的保護青少年免受性交易的侵害。

在網路留言性交易犯法 雷陣雨

March 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176
Category : 刑法 | 0 Comments
先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有這樣的明文....新聞也有報導,網友張貼援交文章,結果被警察誘出逮捕。所以,這種類型的玩笑真是開不得,雖然沒有援交的事實,但是客觀上留言的行為就違反上述規定。

法律的嚴苛,即使是不合理~也是無可奈何。

若是忽略年齡問題(與16歲男女發生性行為等),性交易本身並沒有觸犯刑法相關規定,若是性交易被抓到,提供性服務一方被處行政罰鍰,而支付對價方沒事。行政罰頂多算是違規,但是上述條文卻含有刑罰,亦即為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僅在網路留言,即使沒有從事真正行為,也已經觸法;若不是網路留言,卻直接性交易,基本上還無涉刑法呢。

許多人不知道嚴重性,甚至有留言只是好玩。站長必須重申....這種玩笑跟行為....絕對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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