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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又莫名其妙通過了著作權法的修正案,明訂網路服務提供者因應使用者侵權時,民事免責的條款。比上一次提出的草案還誇張!
很讓人火大,我只能說,立法委員是全台灣最不懂人權法治的一群蠢才,所以只能訂出一堆蠢法。他們腦袋裡面沒有人權跟正義的觀念,只會拿了利益團體遊說的好處,卻一再地傷害投票給他們的選民。
很讓人火大,我只能說,立法委員是全台灣最不懂人權法治的一群蠢才,所以只能訂出一堆蠢法。他們腦袋裡面沒有人權跟正義的觀念,只會拿了利益團體遊說的好處,卻一再地傷害投票給他們的選民。
日前,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建立「通知/取下」機制。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權情形出現時,得通知ISP迅速取下侵權資訊,遏止非法資料的流通。
對於這樣的立法,個人深以為不當!
對於這樣的立法,個人深以為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