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之認定較寬
1.以競業禁止條款之目的係在防止員工洩漏機密,或從事不公平之競爭
2.僅有一定期間
3.係出於員工之同意
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為有效。
1.以競業禁止條款之目的係在防止員工洩漏機密,或從事不公平之競爭
2.僅有一定期間
3.係出於員工之同意
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為有效。
1. 老闆他希望我將所有進貨以及出貨的軟體皆COPY一份放在公司內部,因為怕銷出去的軟體發生了問題,所以先行備份一份放在公司,以備不時之需
2. 在我們訂購的軟體未到貨之前,客戶急著要,老闆就會把我們之前就已經COPY的軟體,先行借客人使用,等到貨到時再給客人正版的軟體,客人仍有購買正版軟體
2. 在我們訂購的軟體未到貨之前,客戶急著要,老闆就會把我們之前就已經COPY的軟體,先行借客人使用,等到貨到時再給客人正版的軟體,客人仍有購買正版軟體
鑑於現有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物之合理使用以及透過網路傳輸資料之定義及規範,未臻明確,以及部份出版單位對本服務影響其市場之有所疑慮,因此,乃先行調整服務方式,除了未來將會積極爭取各出版單位之授權合作,以確保著作權人之權 益外,亦籲請各著作之利用人,對於目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至行政院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案,共同關心,提出建言,以期平衡著作人與著作利用人之便利, 達成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
收到他人寫來的信件,該信件仍屬他人。但是若是收信人公開信件,則尚無其他刑事責任。
然後,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然後,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刑法已經將電磁記錄納入成為文書的一種,因此在網站上發佈文章的行為,就等於是私人製作文書。
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發文章,本來是沒有犯法,不過一但該文章對於被冒名之人產生損害,則視損害的不同而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文章內容損害直接侵犯到該被冒名者的名譽,例如暗示要援交,或是隨便說一些做過而且不名譽的事情,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或是誹謗罪。
如果是因為文章內容的不雅、不實,進而造成損害(包括名譽),則牽涉到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處理方法為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前往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外也可請站長或是版主幫忙制止此種情況繼續發生。
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發文章,本來是沒有犯法,不過一但該文章對於被冒名之人產生損害,則視損害的不同而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文章內容損害直接侵犯到該被冒名者的名譽,例如暗示要援交,或是隨便說一些做過而且不名譽的事情,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或是誹謗罪。
如果是因為文章內容的不雅、不實,進而造成損害(包括名譽),則牽涉到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處理方法為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前往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外也可請站長或是版主幫忙制止此種情況繼續發生。
先假設該公司不是多層次傳銷業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所以要離職就離職,就算沒有法定事項,也僅是需不需要預告的問題,沒有所謂要簽離職信才可離職的規定。
至於說那25000元,如果並不是公司欺騙或強迫買下,或是價錢比起市面其他產品顯然有差距, 基本上是要不回來的。
公司制度上雖然對工作人員不利,但是若無直接影響購買的行為(不買無法升級、不買就沒有福利等..)則很難主張損失。
另外這家公司是否為多層次傳銷業,這個必須公司整體制度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8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根據上條文,如果是多層次傳銷業,則參加人可隨時以書面通知退出該組織。而若於14日內退出,則所有參加該組織所支付的費用,都可以在扣除獎金或是合理支出後,申請退還、產品亦可以退回。
書面不拘形式,由參加人發出或是簽離職信函都可以,但是因為多層次傳銷性質特殊,故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所以要離職就離職,就算沒有法定事項,也僅是需不需要預告的問題,沒有所謂要簽離職信才可離職的規定。
至於說那25000元,如果並不是公司欺騙或強迫買下,或是價錢比起市面其他產品顯然有差距, 基本上是要不回來的。
公司制度上雖然對工作人員不利,但是若無直接影響購買的行為(不買無法升級、不買就沒有福利等..)則很難主張損失。
另外這家公司是否為多層次傳銷業,這個必須公司整體制度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8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根據上條文,如果是多層次傳銷業,則參加人可隨時以書面通知退出該組織。而若於14日內退出,則所有參加該組織所支付的費用,都可以在扣除獎金或是合理支出後,申請退還、產品亦可以退回。
書面不拘形式,由參加人發出或是簽離職信函都可以,但是因為多層次傳銷性質特殊,故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
軟體一般授權分為二種:
1.主機-終端授權:工作站軟體
2.單機授權軟體:一般應用軟體
第1.種狀況,通常購買一套工作站授權,可能會附有一定數量的終端機授權,如果終端機安裝的數量超過授權,那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第2.種狀況,通常就必須按照所使用的電腦數量,向軟體公司購買足夠的授權。
無論是哪一種授權,在公司行號方面都是非常嚴格的,幾乎不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公司使用必然牽涉到營利目的,因此如果沒有獲得足夠授權,將一套軟體裝置在公司行號的多台電腦中,便違反著作權法,處罰是相當嚴重的。
1.主機-終端授權:工作站軟體
2.單機授權軟體:一般應用軟體
第1.種狀況,通常購買一套工作站授權,可能會附有一定數量的終端機授權,如果終端機安裝的數量超過授權,那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第2.種狀況,通常就必須按照所使用的電腦數量,向軟體公司購買足夠的授權。
無論是哪一種授權,在公司行號方面都是非常嚴格的,幾乎不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公司使用必然牽涉到營利目的,因此如果沒有獲得足夠授權,將一套軟體裝置在公司行號的多台電腦中,便違反著作權法,處罰是相當嚴重的。
BBS電子布告欄是網路早期發展時,使用者間的互動方式之一,也是現下網路社群蓬勃發展的的雛形。一個BBS站的好壞、風氣,往往取決於站長以及各分類版主的管理方式,因此BBS程式在設計時,就賦予管理人員非常多的指令,可針對使用者的行為、狀況加以變更、管理。
絕大部份的指令都沒有問題,畢竟BBS站長與使用者之間,並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權利義務或是從屬關係存在,就雙方的個別行為來說,是互不負責、互不相涉的。因此站長對一個BBS而言,基本上有絕對的管制權,但是在法律的部分規範下,仍然有些地方是需要注意的。
絕大部份的指令都沒有問題,畢竟BBS站長與使用者之間,並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權利義務或是從屬關係存在,就雙方的個別行為來說,是互不負責、互不相涉的。因此站長對一個BBS而言,基本上有絕對的管制權,但是在法律的部分規範下,仍然有些地方是需要注意的。
軟體專利本身的賦予是由程式碼結構以及功能兩大部分來加以審核,而軟體著作權是僅由程式碼內容加以考量,程式碼並非指整體程式,若有模組化軟體的設計,可能也保護單一模組..概念類推~
而無論是由專利法或是著作權法的考量,皆不直接保護【設計概念】,必須結構、功能以及設計概念三者觀之~
也就是說,如果無法證明同樣功能的軟體寫作係由於【抄襲概念】,則以不同內涵之程式碼達成相類功能的情形下,可能可以迴避專利權,專利權保護的是技術表現層面,而不是保護某一種功能,著作權保護的是內容的具體呈現,而不是思想或創意。
另外,若開發出來的軟體,功能類似而使用的程式碼技術也類似,仍然可用專利權加以排除,並非如此能迴避,在法院而言,這屬於商業競爭行為,同時與舉證責任也有關係
就像現在市面上絕大多數的燒錄器都具有【燒不死】的功能(不會燒壞片),但是我們卻可以看見以Sanyo研發的Burn Proof技術,或是Ricoh研發的Just Link技術,還有其他家的技術都可達成【燒不死】的功能,但是每一家都有自己的專利,所以有可能都是基於類似的設計思考,只要每一個環節都採用不同的方式..功能一樣也未必不能迴避專利。
而無論是由專利法或是著作權法的考量,皆不直接保護【設計概念】,必須結構、功能以及設計概念三者觀之~
也就是說,如果無法證明同樣功能的軟體寫作係由於【抄襲概念】,則以不同內涵之程式碼達成相類功能的情形下,可能可以迴避專利權,專利權保護的是技術表現層面,而不是保護某一種功能,著作權保護的是內容的具體呈現,而不是思想或創意。
另外,若開發出來的軟體,功能類似而使用的程式碼技術也類似,仍然可用專利權加以排除,並非如此能迴避,在法院而言,這屬於商業競爭行為,同時與舉證責任也有關係
就像現在市面上絕大多數的燒錄器都具有【燒不死】的功能(不會燒壞片),但是我們卻可以看見以Sanyo研發的Burn Proof技術,或是Ricoh研發的Just Link技術,還有其他家的技術都可達成【燒不死】的功能,但是每一家都有自己的專利,所以有可能都是基於類似的設計思考,只要每一個環節都採用不同的方式..功能一樣也未必不能迴避專利。
如果有原版光碟,基於每次使用此程式皆需要放進光碟,為了方便,可以下載免光碟程式嗎?此行為是否觸法?
----
已經有原版光碟的情形下,任何型式的使用,只要不涉及重製、散佈的行為,基本上是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不過免光碟程式下載自己用就好,不要幫忙散佈出去,因為免光碟程式在功能上而言,可能有幫助著作被非法重製或散佈的問題,況且免光碟程式通常由原版程式破解而來,很有可能會違反著作權中的修改權;當然修改權的違法,應該將責任歸給破解程式的作者,只不過散佈此類程式,亦有可能受到檢調的調查,多了很多無謂的麻煩。
----
已經有原版光碟的情形下,任何型式的使用,只要不涉及重製、散佈的行為,基本上是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不過免光碟程式下載自己用就好,不要幫忙散佈出去,因為免光碟程式在功能上而言,可能有幫助著作被非法重製或散佈的問題,況且免光碟程式通常由原版程式破解而來,很有可能會違反著作權中的修改權;當然修改權的違法,應該將責任歸給破解程式的作者,只不過散佈此類程式,亦有可能受到檢調的調查,多了很多無謂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