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公車司機甲,車上已客滿,在車門尚未關前,乙匆忙要擠上,甲見乙貌似其情敵,便踩油門加速離開,乙重心不穩於是抓住身旁的乘客丙的身體,丙以為乙欲性騷擾,於是推開乙並掌摑,乙因此掉出公車外,恰好機車騎士丁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就撞到了乙,而丁又發現乙為其仇人,所以加速離開現場,而路人便把乙送醫,在急診室診斷發現,乙之妻戊早在乙之飲食中下慢性毒藥達半年之久,而乙之主治大夫己,恰為戊之情夫,遂利用其職權給乙較差的醫療而且不幫乙解毒,最後乙就死了!
試討論甲、丙、丁、戊、己的刑責。
公車司機甲,車上已客滿,在車門尚未關前,乙匆忙要擠上,甲見乙貌似其情敵,便踩油門加速離開,乙重心不穩於是抓住身旁的乘客丙的身體,丙以為乙欲性騷擾,於是推開乙並掌摑,乙因此掉出公車外,恰好機車騎士丁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就撞到了乙,而丁又發現乙為其仇人,所以加速離開現場,而路人便把乙送醫,在急診室診斷發現,乙之妻戊早在乙之飲食中下慢性毒藥達半年之久,而乙之主治大夫己,恰為戊之情夫,遂利用其職權給乙較差的醫療而且不幫乙解毒,最後乙就死了!
試討論甲、丙、丁、戊、己的刑責。
因有人舉發成大學生違法重製MP3,西元2001年4月11日中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對部分成大學生宿舍進行搜索,當時不單是成大,乃至各大專學校的大專生人心惶惶。同一時間,網路上也充斥著幾乎是壓倒性的批判聲音,更有甚者,還有許多學校的學生會組成類似自救會的組織,以為因應之道。然而,仔細分析網路上所謂的輿論,我們可以輕易發現到,絕大多數批判檢察官的聲音,多來自非法律系的學生;相對的,法律系出身的網友,卻直言檢察官的搜索行為並未違法。另外,由於關於【成大事件】的資訊越來越多,所牽涉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複雜化,法律人的答覆,也一再的更迭。下面,我將就我所能得知的相關資訊,搭配法律層面,提供個人看法。
目前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之認定較寬
1.以競業禁止條款之目的係在防止員工洩漏機密,或從事不公平之競爭
2.僅有一定期間
3.係出於員工之同意
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為有效。
1.以競業禁止條款之目的係在防止員工洩漏機密,或從事不公平之競爭
2.僅有一定期間
3.係出於員工之同意
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為有效。
1. 老闆他希望我將所有進貨以及出貨的軟體皆COPY一份放在公司內部,因為怕銷出去的軟體發生了問題,所以先行備份一份放在公司,以備不時之需
2. 在我們訂購的軟體未到貨之前,客戶急著要,老闆就會把我們之前就已經COPY的軟體,先行借客人使用,等到貨到時再給客人正版的軟體,客人仍有購買正版軟體
2. 在我們訂購的軟體未到貨之前,客戶急著要,老闆就會把我們之前就已經COPY的軟體,先行借客人使用,等到貨到時再給客人正版的軟體,客人仍有購買正版軟體
鑑於現有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物之合理使用以及透過網路傳輸資料之定義及規範,未臻明確,以及部份出版單位對本服務影響其市場之有所疑慮,因此,乃先行調整服務方式,除了未來將會積極爭取各出版單位之授權合作,以確保著作權人之權 益外,亦籲請各著作之利用人,對於目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至行政院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案,共同關心,提出建言,以期平衡著作人與著作利用人之便利, 達成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
收到他人寫來的信件,該信件仍屬他人。但是若是收信人公開信件,則尚無其他刑事責任。
然後,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然後,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刑法已經將電磁記錄納入成為文書的一種,因此在網站上發佈文章的行為,就等於是私人製作文書。
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發文章,本來是沒有犯法,不過一但該文章對於被冒名之人產生損害,則視損害的不同而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文章內容損害直接侵犯到該被冒名者的名譽,例如暗示要援交,或是隨便說一些做過而且不名譽的事情,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或是誹謗罪。
如果是因為文章內容的不雅、不實,進而造成損害(包括名譽),則牽涉到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處理方法為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前往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外也可請站長或是版主幫忙制止此種情況繼續發生。
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上發文章,本來是沒有犯法,不過一但該文章對於被冒名之人產生損害,則視損害的不同而觸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文章內容損害直接侵犯到該被冒名者的名譽,例如暗示要援交,或是隨便說一些做過而且不名譽的事情,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或是誹謗罪。
如果是因為文章內容的不雅、不實,進而造成損害(包括名譽),則牽涉到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處理方法為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前往地檢署提出告訴。另外也可請站長或是版主幫忙制止此種情況繼續發生。
先假設該公司不是多層次傳銷業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所以要離職就離職,就算沒有法定事項,也僅是需不需要預告的問題,沒有所謂要簽離職信才可離職的規定。
至於說那25000元,如果並不是公司欺騙或強迫買下,或是價錢比起市面其他產品顯然有差距, 基本上是要不回來的。
公司制度上雖然對工作人員不利,但是若無直接影響購買的行為(不買無法升級、不買就沒有福利等..)則很難主張損失。
另外這家公司是否為多層次傳銷業,這個必須公司整體制度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8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根據上條文,如果是多層次傳銷業,則參加人可隨時以書面通知退出該組織。而若於14日內退出,則所有參加該組織所支付的費用,都可以在扣除獎金或是合理支出後,申請退還、產品亦可以退回。
書面不拘形式,由參加人發出或是簽離職信函都可以,但是因為多層次傳銷性質特殊,故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所以要離職就離職,就算沒有法定事項,也僅是需不需要預告的問題,沒有所謂要簽離職信才可離職的規定。
至於說那25000元,如果並不是公司欺騙或強迫買下,或是價錢比起市面其他產品顯然有差距, 基本上是要不回來的。
公司制度上雖然對工作人員不利,但是若無直接影響購買的行為(不買無法升級、不買就沒有福利等..)則很難主張損失。
另外這家公司是否為多層次傳銷業,這個必須公司整體制度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8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根據上條文,如果是多層次傳銷業,則參加人可隨時以書面通知退出該組織。而若於14日內退出,則所有參加該組織所支付的費用,都可以在扣除獎金或是合理支出後,申請退還、產品亦可以退回。
書面不拘形式,由參加人發出或是簽離職信函都可以,但是因為多層次傳銷性質特殊,故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
軟體一般授權分為二種:
1.主機-終端授權:工作站軟體
2.單機授權軟體:一般應用軟體
第1.種狀況,通常購買一套工作站授權,可能會附有一定數量的終端機授權,如果終端機安裝的數量超過授權,那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第2.種狀況,通常就必須按照所使用的電腦數量,向軟體公司購買足夠的授權。
無論是哪一種授權,在公司行號方面都是非常嚴格的,幾乎不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公司使用必然牽涉到營利目的,因此如果沒有獲得足夠授權,將一套軟體裝置在公司行號的多台電腦中,便違反著作權法,處罰是相當嚴重的。
1.主機-終端授權:工作站軟體
2.單機授權軟體:一般應用軟體
第1.種狀況,通常購買一套工作站授權,可能會附有一定數量的終端機授權,如果終端機安裝的數量超過授權,那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第2.種狀況,通常就必須按照所使用的電腦數量,向軟體公司購買足夠的授權。
無論是哪一種授權,在公司行號方面都是非常嚴格的,幾乎不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公司使用必然牽涉到營利目的,因此如果沒有獲得足夠授權,將一套軟體裝置在公司行號的多台電腦中,便違反著作權法,處罰是相當嚴重的。
BBS電子布告欄是網路早期發展時,使用者間的互動方式之一,也是現下網路社群蓬勃發展的的雛形。一個BBS站的好壞、風氣,往往取決於站長以及各分類版主的管理方式,因此BBS程式在設計時,就賦予管理人員非常多的指令,可針對使用者的行為、狀況加以變更、管理。
絕大部份的指令都沒有問題,畢竟BBS站長與使用者之間,並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權利義務或是從屬關係存在,就雙方的個別行為來說,是互不負責、互不相涉的。因此站長對一個BBS而言,基本上有絕對的管制權,但是在法律的部分規範下,仍然有些地方是需要注意的。
絕大部份的指令都沒有問題,畢竟BBS站長與使用者之間,並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權利義務或是從屬關係存在,就雙方的個別行為來說,是互不負責、互不相涉的。因此站長對一個BBS而言,基本上有絕對的管制權,但是在法律的部分規範下,仍然有些地方是需要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