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互連的特性,使人類的資訊交流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其中超連結所扮演的角色,無疑的具有最關鍵性的地位,也因此,各網站間交換連結或是將個人瀏覽網站的記錄書籤分類公開,也是許多網站不可或缺的內容,甚至應運而生許多專業搜尋引擎,為尋找網站蹤跡或是資訊的使用者,提供了豐富而便利的管道。本文所探討的,就是單純提供色情網站連結的法律責任。
21日晚上從新聞中知道,一個小妹妹為了尋找走失的愛狗,一條從小陪她長大的狗,到處張貼尋狗海報,計18張,而遭隔壁擔任清潔隊員的鄰居,尾隨其後連續拍照18張照片,並據以開單處罰。
記者訪問了該清潔隊員所屬的上級行政人員,得到的答案是『連續開單,於法有據,只是可能情理上有點瑕疵....』云云。
看到這裡,突然一陣心酸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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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中攸關人民瞭解政府施政的重要法案 - - [檔案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代表著像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等,在台灣近代歷史發展過程中相當重要,卻如大海撈針一般無處尋找其經過史料的現象,將有機會改變。制訂檔案法其主要精神,除了要健全全國檔案管理制度之外,亦是資訊公開的時代裡,對於人民要求開放有關資料,落實人民知的權利的進步。其次,政府機關必須公開相關政府資訊的主要法案,則為「政府資訊公開法」。
據聞,鐵路局因乘客無票乘車之行為,致使該局蒙受損失,進而打算修改【鐵路運輸定型化契約】,使其對該旅客得處以起訖站間票款之五十倍數額,以遏阻類似行為。對此,提出本專論。
按本條併本章立法意旨係在保護人民之秘密通訊權與隱私權,此一權利應認為憲法第十二、二十二條所涵蓋,亦有釋字第二九二、二九三號可供佐考。
本條與前條及後條所規範者,乃指無正當理由,而有妨害或侵害他人為私人間書信往來、言談、活動之行為。是以,在構成要件上,必須缺乏行為正當性,始有構成要件之該當。
至於利用工具或設備而為窺視、竊聽者,本身是否為當事人之一,則非所問。
本條與前條及後條所規範者,乃指無正當理由,而有妨害或侵害他人為私人間書信往來、言談、活動之行為。是以,在構成要件上,必須缺乏行為正當性,始有構成要件之該當。
至於利用工具或設備而為窺視、竊聽者,本身是否為當事人之一,則非所問。
關於本次大法官所做的【釋字第535號解釋文】,社會輿論正反評價不一,其中在網路上,法律系所的網友多持肯定的態度;而非法律系的網友則多擔心社會治安將受到衝擊。作者本著法律人回饋社會的精神,針對本解釋文提出報告。
據媒體報導,由於台北銀行發行的「國民彩券」,造成全國民眾瘋狂搶購,因此,線上遊戲業者便設計透過線上遊戲平台,推出類似「刮刮樂」的虛擬「國民彩券」(下稱虛擬彩券)。該虛擬的彩券沒有十八歲以下不得購買的限制,最大獎並可獲得三十萬的遊戲虛擬貨幣(在該遊戲稱為魔幣)。
模擬案例:
甲男、乙女曾為情侶,然乙女事後認為甲男為花心巧語之人,並發現甲男同時與丙女交往,乙女憤而於某BBS站台某看板發表文章,指摘甲男此一行為,並於文章中公開甲男之真實姓名。
又,該板板主丁上站閱讀文章後,即以回應文章並引前文之方式,提醒女性網友應小心甲男之行為。嗣後,亦有部分知悉甲男真實身分之閱讀者,發表文章指摘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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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曾為情侶,然乙女事後認為甲男為花心巧語之人,並發現甲男同時與丙女交往,乙女憤而於某BBS站台某看板發表文章,指摘甲男此一行為,並於文章中公開甲男之真實姓名。
又,該板板主丁上站閱讀文章後,即以回應文章並引前文之方式,提醒女性網友應小心甲男之行為。嗣後,亦有部分知悉甲男真實身分之閱讀者,發表文章指摘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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