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晚上從新聞中知道,一個小妹妹為了尋找走失的愛狗,一條從小陪她長大的狗,到處張貼尋狗海報,計18張,而遭隔壁擔任清潔隊員的鄰居,尾隨其後連續拍照18張照片,並據以開單處罰。
記者訪問了該清潔隊員所屬的上級行政人員,得到的答案是『連續開單,於法有據,只是可能情理上有點瑕疵....』云云。
看到這裡,突然一陣心酸襲來......
記者訪問了該清潔隊員所屬的上級行政人員,得到的答案是『連續開單,於法有據,只是可能情理上有點瑕疵....』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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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中攸關人民瞭解政府施政的重要法案 - - [檔案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代表著像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等,在台灣近代歷史發展過程中相當重要,卻如大海撈針一般無處尋找其經過史料的現象,將有機會改變。制訂檔案法其主要精神,除了要健全全國檔案管理制度之外,亦是資訊公開的時代裡,對於人民要求開放有關資料,落實人民知的權利的進步。其次,政府機關必須公開相關政府資訊的主要法案,則為「政府資訊公開法」。
據聞,鐵路局因乘客無票乘車之行為,致使該局蒙受損失,進而打算修改【鐵路運輸定型化契約】,使其對該旅客得處以起訖站間票款之五十倍數額,以遏阻類似行為。對此,提出本專論。
按本條併本章立法意旨係在保護人民之秘密通訊權與隱私權,此一權利應認為憲法第十二、二十二條所涵蓋,亦有釋字第二九二、二九三號可供佐考。
本條與前條及後條所規範者,乃指無正當理由,而有妨害或侵害他人為私人間書信往來、言談、活動之行為。是以,在構成要件上,必須缺乏行為正當性,始有構成要件之該當。
至於利用工具或設備而為窺視、竊聽者,本身是否為當事人之一,則非所問。
本條與前條及後條所規範者,乃指無正當理由,而有妨害或侵害他人為私人間書信往來、言談、活動之行為。是以,在構成要件上,必須缺乏行為正當性,始有構成要件之該當。
至於利用工具或設備而為窺視、竊聽者,本身是否為當事人之一,則非所問。
關於本次大法官所做的【釋字第535號解釋文】,社會輿論正反評價不一,其中在網路上,法律系所的網友多持肯定的態度;而非法律系的網友則多擔心社會治安將受到衝擊。作者本著法律人回饋社會的精神,針對本解釋文提出報告。
據媒體報導,由於台北銀行發行的「國民彩券」,造成全國民眾瘋狂搶購,因此,線上遊戲業者便設計透過線上遊戲平台,推出類似「刮刮樂」的虛擬「國民彩券」(下稱虛擬彩券)。該虛擬的彩券沒有十八歲以下不得購買的限制,最大獎並可獲得三十萬的遊戲虛擬貨幣(在該遊戲稱為魔幣)。
模擬案例:
甲男、乙女曾為情侶,然乙女事後認為甲男為花心巧語之人,並發現甲男同時與丙女交往,乙女憤而於某BBS站台某看板發表文章,指摘甲男此一行為,並於文章中公開甲男之真實姓名。
又,該板板主丁上站閱讀文章後,即以回應文章並引前文之方式,提醒女性網友應小心甲男之行為。嗣後,亦有部分知悉甲男真實身分之閱讀者,發表文章指摘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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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曾為情侶,然乙女事後認為甲男為花心巧語之人,並發現甲男同時與丙女交往,乙女憤而於某BBS站台某看板發表文章,指摘甲男此一行為,並於文章中公開甲男之真實姓名。
又,該板板主丁上站閱讀文章後,即以回應文章並引前文之方式,提醒女性網友應小心甲男之行為。嗣後,亦有部分知悉甲男真實身分之閱讀者,發表文章指摘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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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公車司機甲,車上已客滿,在車門尚未關前,乙匆忙要擠上,甲見乙貌似其情敵,便踩油門加速離開,乙重心不穩於是抓住身旁的乘客丙的身體,丙以為乙欲性騷擾,於是推開乙並掌摑,乙因此掉出公車外,恰好機車騎士丁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就撞到了乙,而丁又發現乙為其仇人,所以加速離開現場,而路人便把乙送醫,在急診室診斷發現,乙之妻戊早在乙之飲食中下慢性毒藥達半年之久,而乙之主治大夫己,恰為戊之情夫,遂利用其職權給乙較差的醫療而且不幫乙解毒,最後乙就死了!
試討論甲、丙、丁、戊、己的刑責。
公車司機甲,車上已客滿,在車門尚未關前,乙匆忙要擠上,甲見乙貌似其情敵,便踩油門加速離開,乙重心不穩於是抓住身旁的乘客丙的身體,丙以為乙欲性騷擾,於是推開乙並掌摑,乙因此掉出公車外,恰好機車騎士丁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就撞到了乙,而丁又發現乙為其仇人,所以加速離開現場,而路人便把乙送醫,在急診室診斷發現,乙之妻戊早在乙之飲食中下慢性毒藥達半年之久,而乙之主治大夫己,恰為戊之情夫,遂利用其職權給乙較差的醫療而且不幫乙解毒,最後乙就死了!
試討論甲、丙、丁、戊、己的刑責。
因有人舉發成大學生違法重製MP3,西元2001年4月11日中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對部分成大學生宿舍進行搜索,當時不單是成大,乃至各大專學校的大專生人心惶惶。同一時間,網路上也充斥著幾乎是壓倒性的批判聲音,更有甚者,還有許多學校的學生會組成類似自救會的組織,以為因應之道。然而,仔細分析網路上所謂的輿論,我們可以輕易發現到,絕大多數批判檢察官的聲音,多來自非法律系的學生;相對的,法律系出身的網友,卻直言檢察官的搜索行為並未違法。另外,由於關於【成大事件】的資訊越來越多,所牽涉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複雜化,法律人的答覆,也一再的更迭。下面,我將就我所能得知的相關資訊,搭配法律層面,提供個人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