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自中時電子報論壇,為尊重原作著作權,僅引用出處及標題【2001.11.01 中國時報 -「賽普樂」效應 撼動西方智財權-】
智慧財產權過度的被道德化以及利益化之後,產生了許多的問題,也一再一再的被社會一般價值衝擊。
站長覺得,要教導人不要偷竊殺人、搶劫強暴,其困難度遠不及教導大眾不要侵犯智慧財產權。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偷竊搶劫是不應該的,但是明知道法律禁止盜版,卻仍然買燒錄機、在夜市買一片50圓的CD、在光華商場買一片100元的大捕鐵。
智慧財產權過度的被道德化以及利益化之後,產生了許多的問題,也一再一再的被社會一般價值衝擊。
站長覺得,要教導人不要偷竊殺人、搶劫強暴,其困難度遠不及教導大眾不要侵犯智慧財產權。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偷竊搶劫是不應該的,但是明知道法律禁止盜版,卻仍然買燒錄機、在夜市買一片50圓的CD、在光華商場買一片100元的大捕鐵。
在法律制度上,我國與美國的差異主要在於,美國法制重視程序正義,而我國法制則偏向重視實質正義。美國社會相當重視程序正義,甚至認為無程序正義即無實質正義,在一九八○年代研究美國式個人主義的學術著作「心靈的習性」(Habits of the Heart)中即指出,美國社會重程序正義而忽視實質正義或分配正義,已然產生許多社會性問題,例如美國做為全球最富有的國家,卻容許社會上存在這麼多的貧窮與無家可歸者。
在知識經濟的新時代,智慧財產的發展以及保護,對於國家而言,已經成為基本經濟政策的一環,甚至可說一個國家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態度,應該要取決於這個國家知識經濟發展狀況而定。換言之,如何保護智慧財產,其所採取的態度、手段,所制定法規的嚴格度、執行面,應視為國家競爭力發展的策略手段,在立法層面而言,就是策略性立法。
當我們學習智慧財產權時,最先的疑問,就是智慧財產權既有財產權之名,為何又訂有保護期間?而我們所一直被灌輸的觀念是,保護智慧財產是為了合理的保護創作智慧財產者的利益,並且促進社會文化的發展,將知識的落差減低。但現今智慧財產落差就像資訊鴻溝一樣,不但未隨著科技的進步而稍有減緩,反而較以前更加的巨大,成為如深淵般的差異。不單成為國際社會的巨大爭議,甚至變成對抗的態勢,諜對諜的竊取與保衛的戰役不斷的上演。
2001年4月11日,成功大學的宿舍遭到檢察官的搜索,原因是因為檢察官接到匿名告發,指稱學生在宿舍內下載無版權的MP3 音樂,檢察官於是進入宿舍搜索,並且查扣十四台電腦主機,當天成大風聲鶴唳,抱著電腦主機不敢回宿舍的學生驚恐的到處躲藏。
檢察官的查緝行動可謂全球首件針對「最末端使用者」的查緝,而一時之間,下載無版權音樂是否違法則成了一個討論的焦點,更進一步的,「合理使用」與「重製」兩大原則的角力也更凸顯。
但是本文並不打算著墨於「合理使用」或是「重製範圍」,而是以「個人自由使用的範圍」以及「資訊擷取自由」兩者作為主要討論的焦點。
檢察官的查緝行動可謂全球首件針對「最末端使用者」的查緝,而一時之間,下載無版權音樂是否違法則成了一個討論的焦點,更進一步的,「合理使用」與「重製」兩大原則的角力也更凸顯。
但是本文並不打算著墨於「合理使用」或是「重製範圍」,而是以「個人自由使用的範圍」以及「資訊擷取自由」兩者作為主要討論的焦點。
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人與公眾利益的均衡,一向是爭議不斷。由於科技發展的結果,著作權人的著作很容易地被重製散布,於是採取科技保護措施防止其著作被非法重製與散布,並透過法律保護其科技保護措施,禁止他人突破其科技保護措施,或散布突破科技保護措施之資訊,或提供突破科技保護措施之服務,此即為【反規避條款】。
對於實務上將下載視為重製,我認為是對於觀念上本質的誤解,下載的本質不是重製,而是取得,取得後才產生重製的可能性。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但是無論如何,應以「取得」著作為前提。
ezPeer是一套以網路提供個人電腦進行檔案交換的軟體,設有中央伺服器收集統整所有使用軟體的使用者電腦內部檔案的清單,提供檢索,並且經由軟體設定由使用者端自行互相連接以傳送檔案。
因此當傳輸的檔案內容為他人之未授權著作物,此時就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因此當傳輸的檔案內容為他人之未授權著作物,此時就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關於遊戲虛擬物品認定為【電磁記錄】一說,站長認為這是對於【電磁記錄】於法律上定位的一種誤解。
【電磁記錄】係指以電、磁或其他人類無法以感官察之的方式方式(例如光記錄),將資料記錄於某種人無法以直接方式閱讀的儲存體上,而可供電腦處理顯示結果。
【電磁記錄】係指以電、磁或其他人類無法以感官察之的方式方式(例如光記錄),將資料記錄於某種人無法以直接方式閱讀的儲存體上,而可供電腦處理顯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