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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契約成立 晴

September 26,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8752
Category : 民法 | 2 Comments
2009新文章提供交叉閱讀:電子商務契約意思表示-以DELL事件為例

在民法上,買賣契約之成立,最基礎的要素,即當事人間需有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兩者合意,則契約成立。此規範見於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具體來說,廠商要約而消費者同意締約後,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給付不能的狀況,廠商必須要負責交付約定之特定種類物品,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網路交易的屬性呢?首先是意思表示,網站上所呈現的資訊,其性質未如實體世界一樣明確。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若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不視為要約,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在誘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性質似應屬「要約引誘」。

Yahoo!奇摩拍賣收取交易手續費之分析 晴

September 1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5438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1 Comments
Yahoo奇摩拍賣(簡稱Y拍),在2004年4月起宣布向網拍賣家收取商品刊登費後,再度宣布自2006年9月起向賣家收取交易手續費(結標金額3%,根據產品類別有不同上限,最高300元)。Y拍在台灣為市場占有率最高的網路拍賣市集。因此,單方宣布收取手續費的措施,是否涉及濫用獨占地位,而有違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呢?

儲值性商品 晴

September 5,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079
Category : 民法 | 0 Comments
儲值性商品,例如捷運的車票、遊樂場的入場卷、或是遊戲點數,係指消費者給付一定金額,而廠商於期限內提供消費者特定內容的服務商品。消費者有一定的責任,需自行評估是否能在期限內,使用相當等值服務,例如捷運車票代表在一年以內,可以使用相當於一千元的搭乘額度,逾期則歸於消滅。

雲端儲存個人資訊~是便利還是危機? 雪

September 5,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4667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微軟進軍網路服務市場,打算結合網站、即時通訊軟體(MSN)、新的作業系統,整合MSN與Passport,實現『Live.com』的構想,將所有網路使用者的生活與網際網路,以雲端運算做一個全面的整合。Passport目前有一億六千五百萬名用戶,以及大約兩百家協力廠商(包括星巴克、Buy.com,以及微軟自己成立的網站)。

專利訴訟小提示 夜晚

September 5,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513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提出訴訟時,首要的是證據。在專利侵權分析的舉證時,如果同時由數家鑑定機構卻鑑定出不同的結果,以專利權人的立場而言,在提起訴訟時,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報告為主。

而為了避免被提出反證的風險,一開始在進行專利侵權分析的時候,所欲主張之專利權標的,最好清楚的依據專利說明書的"申請專利範圍",再參考整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依專利法的審查原則來鑑定,以避免鑑定過於廣泛而不易明確。

最後要證明對方是否故意,當發現侵權行為時,可先寄發存證函警告侵權行為人,促其停止侵權行為。若其不予理會,爾後在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便可使法院據以判定侵權人之行為係屬故意。

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 晴

September 4,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4562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使用,依其是否有排他性,區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非專屬授權下,原著作權權利人得將著作再授權多個他人使用,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的權利並未受侵犯,無行使告訴權之餘地。

在專屬授權的情形下,由於原著作權利人不得再另外授權,那麼被授權人是否得行使告訴權?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專屬授權係獨占之許諾,原則上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

如第三人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被專屬授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名義,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但第三人若是由原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則因為原始著作權人違反與先被專屬授權人之約定,而形成了民事契約違反。在契約與著作權無公示方法的情況下,以第三人無須負刑事責任之解釋較為合理,但是對於先位專屬被授權人的侵害部份,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向原始著作人請求自身之損害賠償。

著作權與專利權 陰

September 4,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5444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著作權與專利權的性質與保護對象略有不同。著作權是保護著作的客觀表達形式,專利權則保護是某種類著作內容之中,具有產業利用上之可能的創新技術。也就是說,著作權保護整個著作不得被完整重製,但是如果方法近似、功能相近的【模仿】,則著作權法無法保護。

專利權則能進一步保護創新技術不被【模仿】,而使專利權人能獨佔該技術。另外,專利權需要申請,而著作權不須申請,著作完成之後便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電腦公司幫客戶安裝軟體 晴

September 4,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598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聽聞部分電腦公司在出售電腦設備時,會應客戶要求而事先預裝軟體。那公司可否抗辯,係受客戶指示,主張免除刑責?如果客戶軟體是盜版的,公司即使聲稱【不知道】或是用契約書迴避責任,都是毫無意義的。

基本上,任何一家廠商的軟體都附有【授權書】,微軟的軟體更是在CD上面就有防偽雷射標籤,要辨別是真偽並不難,除非真的盡到了注意義務,卻仍然無法辨識軟體真偽,方有免除責任的可能。

其次,著作權法的罪名,屬於刑事責任,這不是以契約約定【誰負責】,另一個人就可以迴避責任的。著作權法看的是【行為是否違法】,契約頂多能夠約定損害賠償的責任,幫忙灌軟體的公司,仍然是違法的,用契約迴避不了。假如幫人家安裝的是盜版軟體還收錢,責任恐怕比他人還要重。

幫人安裝無版權軟體是不合法的,重點在於有沒有作業系統的授權,「序號」是一種證明的方式,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確有購買授權,使用萬用序號,並不會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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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網站的著作權問題 晴

September 4,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412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物所表達的具體內容,以書籍來說,就是文字的組合、呈現方式,至於依附在何種媒介上,沒有影響。

可任意引用的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物
-著作權法第9條

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出處
-著作權法第64條

【合理使用】適用的具體情況
-著作權法第44-63條

【合理使用】的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

得到原著作人同意的情況下,於同意範圍內沒有引用限制,合理使用不違法,但合理使用的定義很模糊
除非對著作權法很有把握。

相關基準具體參考:

1.設立網站的性質
2.有無營利
3.引用資料的多寡比例、呈現方式
4.有無明示著作人出處
5.利用的結果對於原著作物的市場價值影響

免費軟體與共享軟體 晴

September 4,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496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原則上,無論何種軟體,都被視為著作的一種而受到著作權法全面的保護

共享軟體有以下特點:

1.可免費取得,並於作者授權時間內免費使用。
2.須以非營利方式散布、重製;但可收取散布與重製所需之工本費。
3.於作者授權期間後,需按作者之要求進行相關註冊行為方可繼續使用。註冊後的使用,仍須依照作者的授權範圍,不可散布註冊版本,註冊版本的授權僅存在註冊人與作者之間。
4.更動程式碼部份,以著作權法為基準,作者授權若較寬鬆,則依作者授權,除非作者允許,否則不可散布非作者改版之軟體。
5.作者未授權部份以及著作人格權仍專屬作者所有。
6.授權方式範圍僅限每單一版本,作者保有改變授權方式之權力。

免費軟體僅第1.、3.部份不同,免費軟體無須註冊

總和來說,除非作者宣示完全放棄著作權,否則即使開放範圍很廣,授權不明的地方仍視為未授權,而散布與重製時亦須注意,不可逾越授權範圍,也僅能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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