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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批評廠商的言論 晴

May 16,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626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在網路社會化的趨勢下,論壇、網路社群、部落格、BBS看板等供網友互動的服務,已經成為傳統媒體之外,另一個散佈資訊的媒介,裡面的資訊多是個別網友所提供發佈。在這其中,較有特色也較有主題性的,便屬「分享文」、「勸敗文」、「經驗文」、「抱怨文」、「推薦文」、「開箱文」等。這些網友以自身實際經驗或是專業,主動發表或回應其他網友的詢問所產生的文章,也成為部分討論區的特色,如果社群經營者積極管理以及網友互動熱烈時,便進一步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群落,在其中所發表的文章,能見度不但是非常高,而且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有許多種類的紛爭,諸如購物、旅遊、補習、美容、健身等契約的糾紛,皆是因為廠商與消費者間因各式原因的不愉快而產生,有的網友會將自身與廠商溝通、接觸的過程,發佈在網路上,詎料廠商覺得名譽受損,反向消費者提出侮辱或是誹謗的告訴。那麼,到底此類言論的空間界線在哪?難道消費者只要在網路上抱怨廠商,就會被提告嗎?

照片與商標 晴

May 7,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2471
Category : 綜合法律文章 | 0 Comments
問題:我拍了一張相片,裡面有兩個人(一位是我的親人),其中一位頭像已經被別人申請為商標(只有頭像)。那麼,我可以使用這張照片來作戶外噴畫掛在店外嗎?

商標是一種對於產品品牌的象徵,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所屬,因此商標註冊人擁有排他使用的權利。而商標侵害的一個基準,在於是否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兩者是否可輕易分辨。因此,若比較商標用於具體商品或表彰服務時,與以完整照片構圖做為圖畫,並非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即非商標用途),此種利用本質上並無問題。  

其次,由於照片的內容是人像,是一個真人外形的呈現,與抽象型態做為商標的頭像,外觀上應該有極大的差異。但是必須特別一提的,將照片作為構圖,進行戶外噴畫時,噴畫的成果外型,不能與註冊為商標的具體圖形(可能需要查詢)相似。例如說以桑德斯上校(肯德基爺爺)的真實外形作畫,畫出來的成品,不能跟肯德基企業的商標相同。(因為戶外噴畫有公開性,而且提問人並未說明具體用途)

其實商標的侵害是在於商業行為之間,對於商品、商譽、服務、企業形象等要素有所侵害時,才會有侵權的問題,一般的用途,諸如拍攝街景照片時,總會拍到人家的招牌、標誌等(例如麥當勞、7-11),而這以著作權的角度來看,著作權人對著作的利用是自由的,並不因為照片中包含了商標的要素,就會侵害商標權。需要視著作成品中,商標圖形所佔的比例;著作再利用時商標的比例、是否為商業用途、是否用於表彰其他的商品服務、是否造成他人的混淆、是否有攀附商譽的意圖或行為,綜合做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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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賣網站受騙,網站沒有責任嗎? 不指定

April 20,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297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首先要說明,eBay廣告中提出購物保證賠償,不是因為eBay有責任,而是eBay主動提供較為周全的機制,這並不能推論Yahoo得負擔相同的責任。

其次,就買賣締約而言,這兩家公司都屬於提供交易平台,公司本身並不是契約當事人,也不擔當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保證責任。接著,法律亦無明文要求交易平台必須保證當事人間的締約絕對安全、絕對履行,同時網站確實也未介入締約的任何一個階段。

我想,網路使用者也不是因為這兩個平台安全才來此交易,說穿了是人多、能見度高,交易可能性多,若因此即要求網路服務公司必須負責,站長也不是非常贊同。

網路拍賣影音光碟 晴

March 26,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065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近幾年來,網路拍賣成為熱門的商業交易模式,簡單易上手、商品無限制的特性,使的人人均有從事網路拍賣的機會。但是在這種情形之下,隨著網拍盛行,也產生不少傳統商業模式所未見的問題,本文特別針對影音光碟做說明,是因為先不管消費糾紛、商品瑕疵的爭議,光是牽涉到著作權法,便有使民眾因販賣影音光碟,而有負刑責的可能性,不可不慎。

銀行擅自修改客戶金融資料~違法! 晴

February 1,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882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報載某銀行因為刊載於網路之匯率資料錯誤,其客戶趁機買賣結匯,使銀行遭受匯差損失,而銀行竟擅自進入客戶之戶頭修改存款餘額,藉以消彌損失。報紙的報導未必全然正確,然而銀行是否有權力擅自進入客戶戶頭修改存款呢?

網路遊戲專題 -- 總論篇 晴

February 1, 2007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044
Category : 網路遊戲專題 | 1 Comments
網路遊戲是目前網際網路中人際互動性最高的活動,雖然每一個遊戲的主題、設計、進行方式皆有所不同,然而真實玩家透過對虛擬角色的操作,與其他玩家透過遊戲伺服器進行互動的本質是相同的。常有網路使用者會說,現實世界的法律不適用於虛擬世界,難道虛擬世界與真實世界有很大的不同?

以假身份證字號登錄網站的法律責任 晴

December 8,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1993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2 Comments
網路現下已成為多數民眾生活中的一部份,尤其在Web2.0的網路發展概念下,越來越多的網站服務重視與使用者的互動,透過建立會員機制,使用者登錄資料,就可以悠遊於網站的各式功能與服務,也因為網路已如此深深進入大家的生活,隨之而起的詐騙與隱私保障的問題,也一一浮現。部分使用者為了保障自身的隱私,透過網路高手所製作的身份證字號產生程式,或是萬用身份證號碼來登錄網站,如此是否會涉及違法呢?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晴

November 14,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917
Category : 時事評抒 | 0 Comments
總統國務機要費的爭議中,關於總統受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亦成為爭點之一。所謂刑事豁免權,係指總統於任期中,除刑法上內亂、外患兩罪之外,不受刑事訴訟程序的追訴,見於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然而,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官發覺犯罪、發動偵查起始,至三審定讞終結,歷經諸多的程序,故憲法上所指「訴究」範圍到底有多大?實務上並無定論。部分學者認為,範圍僅限於刑事審判程序,因為只有審判程序才能真正對犯罪行為產生法律力的影響,另部分憲法教科書則認為,刑事訴究上一切有關行為,如傳喚、拘提、搜索及扣押等,不得對總統為之。

網路買賣契約成立 晴

September 26,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4816
Category : 民法 | 2 Comments
2009新文章提供交叉閱讀:電子商務契約意思表示-以DELL事件為例

在民法上,買賣契約之成立,最基礎的要素,即當事人間需有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兩者合意,則契約成立。此規範見於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具體來說,廠商要約而消費者同意締約後,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給付不能的狀況,廠商必須要負責交付約定之特定種類物品,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網路交易的屬性呢?首先是意思表示,網站上所呈現的資訊,其性質未如實體世界一樣明確。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若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不視為要約,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在誘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故性質似應屬「要約引誘」。

Yahoo!奇摩拍賣收取交易手續費之分析 晴

September 1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502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1 Comments
Yahoo奇摩拍賣(簡稱Y拍),在2004年4月起宣布向網拍賣家收取商品刊登費後,再度宣布自2006年9月起向賣家收取交易手續費(結標金額3%,根據產品類別有不同上限,最高300元)。Y拍在台灣為市場占有率最高的網路拍賣市集。因此,單方宣布收取手續費的措施,是否涉及濫用獨占地位,而有違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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