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站長在Mobile01就相關爭議,發表自己的看法,再修改後發表。
Mobile01有許多導航系統的討論版,分屬不同廠商,讓各廠商的使用者可以互相討論,而Mobile01亦開發有供導航系統使用之景點分享平台,由熱心網友上傳景點資訊,分享給其他會員。Mobile01站方並針對特定廠商,將其利用平台所收集之景點資訊,集結編輯成「景點書」,使該特定廠商的機器可以讀取使用。所爭議的部分,便是景點與景點書的著作權歸屬,與其他廠商的使用者可否轉換Mobile01景點書檔案為其他格式,或可否自己收集Mobile01上公開之景點資訊,自行編輯成他種景點集合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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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權法為了調和著作人權益以及智慧財產的社會利益,設有合理使用規範。然而著作人為了積極保護自身的權益,有時會以科技的方式,限制他人對於著作之利用。
此種科技限制亦有可能因為破解技術的使用而受到侵害,法律為此有相對的規範,即為「反規避條款」。反規避條款以及科技保護措施究竟對著作得公眾利益造成何種程度的影響?利弊之間,應如何調整,面對過度向著作人傾斜的法律,許多不合理之處,都是我們所需注意與探討的。
著作權法為了調和著作人權益以及智慧財產的社會利益,設有合理使用規範。然而著作人為了積極保護自身的權益,有時會以科技的方式,限制他人對於著作之利用。
此種科技限制亦有可能因為破解技術的使用而受到侵害,法律為此有相對的規範,即為「反規避條款」。反規避條款以及科技保護措施究竟對著作得公眾利益造成何種程度的影響?利弊之間,應如何調整,面對過度向著作人傾斜的法律,許多不合理之處,都是我們所需注意與探討的。
科技措施的保護是因應技術進步的法律安排,各國採行期間甚短,對權利人、使用大眾及產業技術的影響如何,尚待經驗檢證。而且技術措施日益進步而不易規避,壓力團體又不斷要求各國政府擴大對技術措施的保護,因此使得學界憂慮是否會因而使得人類社會賴以進步的「自由文化」(free culture)會被限縮為「許可文化」(permission culture),導致另一波的資訊獨占(黃銘傑,1999)
雖然WIPO僅對科技保護措施作原則性規定,使得各國的法規內容與法律責任亦各不相同,但是從各國針對科技保護措施立法以來,亦可以清楚的發現,由於科技保護措施賦予權利人更廣泛的權利,這也使得科技保護措施所帶來的影響日益增加,有學者將科技保護措施稱之為「超著作權」(ParaCopyright)(章忠信,2003),以便和規範重製等利用方式的傳統著作權加以區隔。
1.世界趨勢
為解決伯恩公約之後,網際網路數位化科技對於傳統著作權法所產生之衝擊,聯合國所屬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1996年12月在瑞士日內瓦總部之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Centre of Geneva, CICG)召開了「關於著作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之外交會議(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Questions)」,並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等二項國際條約。
為解決伯恩公約之後,網際網路數位化科技對於傳統著作權法所產生之衝擊,聯合國所屬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1996年12月在瑞士日內瓦總部之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Centre of Geneva, CICG)召開了「關於著作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之外交會議(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Questions)」,並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等二項國際條約。
在資社所書報討論課程中,曾邀請資策會科法中心戴主任演講,內容非常的多,涵蓋了有關科技、網路、生技、智慧財產等方面的法規介紹,其中,有一項法規的趨勢與發展,蠻令我好奇。
近年來由於資訊科技及行動通訊科技在研發、製造及應用上的重大突破,促使無所不在( Ubiquitous )的通訊技術開始發展至生活的每一面,在經濟部工業局參訪關於「行動台灣」發展計畫時,便有提到相關的議題,「U」化概念漸漸取代早期的「e」化及「M」化而成為資訊社會的趨勢。
當然所謂的「U」化,也漸漸引伸成為「優質網路」的概念,透過各式有線與無線寬頻網路及各式數位管道的匯流,建立「使用者導向」的U化社會,利用符合民眾需求的生活應用,使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透過電腦、手機、電視、PDA等多種設備,享受方便及快速的優質網路服務,同時使人民亦能享有安心安全的生活環境。
近年來由於資訊科技及行動通訊科技在研發、製造及應用上的重大突破,促使無所不在( Ubiquitous )的通訊技術開始發展至生活的每一面,在經濟部工業局參訪關於「行動台灣」發展計畫時,便有提到相關的議題,「U」化概念漸漸取代早期的「e」化及「M」化而成為資訊社會的趨勢。
當然所謂的「U」化,也漸漸引伸成為「優質網路」的概念,透過各式有線與無線寬頻網路及各式數位管道的匯流,建立「使用者導向」的U化社會,利用符合民眾需求的生活應用,使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透過電腦、手機、電視、PDA等多種設備,享受方便及快速的優質網路服務,同時使人民亦能享有安心安全的生活環境。
軟體著作財產權與傳統型態的著作財產權有許多不同的分別,也因此,著作權法上對於軟體著作權,有許多額外不同的規範或限制。而根據軟體型態、設計與功能的不同,即使在著作財產權的適用上,也會因不同的態樣,而有不同的解釋與適用,本文所欲探討的,是改作與多國語言內容的問題。
網際網路普及化之後,企業內部建置內部網路的比例也逐漸提高,多數企業的內部網路系統,除了供內部人員使用的區域網路外,通常也可透過網路伺服器或數據專線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有架設內部網路或設有網站的公司行號,有時亦會建置公司內部專屬之電子郵件(e-mail)伺服器,提供員工個人電子郵件信箱,採用e-mail進行公司內部溝通、公告、文件傳遞。如此可減少紙張複印文件、方便開會通知等等,並增進網路的使用效益。
近來,日本任天堂公司出品之遊戲機「WII」非常熱門,於此同時,改造WII機器以便可以讀取非正版遊戲片,也成了玩家間討論的話題。牽涉到實務上對於相關技術的認定,改機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上關於「防盜拷措施」的規定,有待實際結果驗證。於本文,站長將從另一個角度,探討著作權法關於「防盜拷措施」規範的問題,說明其不當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