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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的遊戲光碟 不指定

May 2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940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遊戲公司停產的遊戲光碟,可以任意重製和販賣嗎?

遊戲光碟屬於軟體著作,即使遊戲公司已停產,其著作權在有效期間內仍然歸屬於該公司,受法律保護,不能任意重製和販賣,即使公司破產、不存在,該著作財產權也必然在公司重整、清算的程序中,轉移其歸屬。因此著作財產權不會隨公司消滅而消失,而必然有其歸屬。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許可,進行重製、傳輸、散佈、販賣等行為,所有參與的人都有違法(幫助犯)的可能。  

例如:
1.提供上傳:非法散佈、違反公開傳輸權  
2.下載:非法重製  
3.重製並販賣:加重罪責  

此外順帶一提,有些提供下載的網站,會註明"請下載後二十四小時之內刪除",這頗讓人啼笑皆非。因為他們無論如何聲明,他們未經同意而散佈、提供傳輸的事實已然成形且違法,那種聲明是無法免除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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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的版權與播放 不指定

May 2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684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我是一位國中老師,近來發現有些同仁為DVD的播放問題有些爭執,所以想請各位協助一下小弟解決問題:
1.A老師認為需使用公播版的DVD,才能在課堂上使用,而家庭版只能放給你或你的家人看,所以不能放給學生看。
2.B老師認為在課堂上播放屬教育行為,不應以公播版或家庭版來區分,而且應屬推廣教育用,所以只要使用家庭版即可。
而學校本身較傾向,支持有公播版的才可以播,不知該如何解決?是A對還是B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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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個人的主張都可以算是正確的。無論是公播版或是家庭版,都只是廠商因應不同授權情形下所推出的方式。

公播版意味著向廠商取得完整授權,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任意公開播送,有時候不只是教學用途,學校舉辦某些活動時也可以使用,無須擔心任何的爭議。而在使用家庭版的情形,便需要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而且僅限在課堂中作單純的教學播放,非營利性的使用。 因此若僅於課堂上做教學播放之用,公播版或家庭版皆可。

但站長在此要特別說明,學校採購時,必然得考量是否會有課堂教學以外的情形,例如對外有開放的演講、主題展覽,甚或校際合作、出借等等的用途,因此學校若限於經費而必須作有效之利用,對於所購買之著作商品,要做好授權的管理與分類,例如家庭版就得註明「僅供課堂使用」,而完整授權的便可廣泛使用,甚至可加以剪輯、編排,做成特定主題教材等,以免爭議。

卡拉OK伴唱機問題 晴

May 2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4063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2 Comments
就伴唱機本身而言是沒有差別的。有差別的原因,在於伴唱機銷售時,多半都會隨機器銷售一些伴唱帶,或者是伴唱機本身內建有數首歌曲,這部分就有不同,機器跟歌曲(無論內建或是伴唱帶)要分開來看。

破解DVD的保護 不指定

May 2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3783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DVD的保護措施分為兩部份,一部份為區域碼,另一部份為加密防拷貝編碼。
在我國目前的法令下,尚無針對破解加密編碼的行為有所規範,但是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已有類似的規範,意即未來有可能破解加密編碼,導致DVD內容能被輕易重製時,就會受到法律處罰。

目前雖然對於破解加密編碼尚無處罰,但是倘若破解之後,任意重製內部的內容,違反合理使用的規定時,仍然違反著作權法上的重製罪。

至於破解區域碼,因為破解區域碼根本不會導致著作物被重製,僅是能夠使機器播放各區域的影片,使用者仍會持有正版影片,故並未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展覽會場的推銷買賣 晴

March 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813
Category : 民法 | 0 Comments
所謂的訪問買賣,並沒有限制場所或是情境。

主要的問題在於,消費者是否有足夠的資訊、時間去詳細判斷、思考,因此針對資訊展,其實也必須依個別情況認定,重點在於各產品是否有同質性、是否有其他選擇,以及廠商推銷的方式。

可以秀出自己設計的作品嗎? 不指定

March 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693
Category : 智慧財產法 | 0 Comments
我本身從事設計,在個人網站秀過去的作品時,作品是B某公司的網頁或廣告設計,請問我有權利秀出畫面嗎?需要再告知B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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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秀出畫面,是指將網站整體頁面抓成圖片展示,還是做成超連結讓人直接觀賞該網站。

若是抓取圖片,告知與否其實只是省去麻煩,因為得到對方同意的話,什麼爭議都不會有。

若不告知,作品是你設計的,即使約定著作權歸屬該公司,也仍可以合理使用,因此,抓取圖片可顯示作品面貌即可,不要太多。另外考量到商標的因素,因此要註明該公司的名稱、網址,並且寫明抓圖只為展示作品之用。

但是如果只是以連結連過去,那就沒什麼關係。

在網路留言性交易犯法 雷陣雨

March 9, 2006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2911
Category : 刑法 | 0 Comments
先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有這樣的明文....新聞也有報導,網友張貼援交文章,結果被警察誘出逮捕。所以,這種類型的玩笑真是開不得,雖然沒有援交的事實,但是客觀上留言的行為就違反上述規定。

法律的嚴苛,即使是不合理~也是無可奈何。

若是忽略年齡問題(與16歲男女發生性行為等),性交易本身並沒有觸犯刑法相關規定,若是性交易被抓到,提供性服務一方被處行政罰鍰,而支付對價方沒事。行政罰頂多算是違規,但是上述條文卻含有刑罰,亦即為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僅在網路留言,即使沒有從事真正行為,也已經觸法;若不是網路留言,卻直接性交易,基本上還無涉刑法呢。

許多人不知道嚴重性,甚至有留言只是好玩。站長必須重申....這種玩笑跟行為....絕對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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