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無論何種軟體,都被視為著作的一種而受到著作權法全面的保護
共享軟體有以下特點:
1.可免費取得,並於作者授權時間內免費使用。
2.須以非營利方式散布、重製;但可收取散布與重製所需之工本費。
3.於作者授權期間後,需按作者之要求進行相關註冊行為方可繼續使用。註冊後的使用,仍須依照作者的授權範圍,不可散布註冊版本,註冊版本的授權僅存在註冊人與作者之間。
4.更動程式碼部份,以著作權法為基準,作者授權若較寬鬆,則依作者授權,除非作者允許,否則不可散布非作者改版之軟體。
5.作者未授權部份以及著作人格權仍專屬作者所有。
6.授權方式範圍僅限每單一版本,作者保有改變授權方式之權力。
免費軟體僅第1.、3.部份不同,免費軟體無須註冊
總和來說,除非作者宣示完全放棄著作權,否則即使開放範圍很廣,授權不明的地方仍視為未授權,而散布與重製時亦須注意,不可逾越授權範圍,也僅能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共享軟體有以下特點:
1.可免費取得,並於作者授權時間內免費使用。
2.須以非營利方式散布、重製;但可收取散布與重製所需之工本費。
3.於作者授權期間後,需按作者之要求進行相關註冊行為方可繼續使用。註冊後的使用,仍須依照作者的授權範圍,不可散布註冊版本,註冊版本的授權僅存在註冊人與作者之間。
4.更動程式碼部份,以著作權法為基準,作者授權若較寬鬆,則依作者授權,除非作者允許,否則不可散布非作者改版之軟體。
5.作者未授權部份以及著作人格權仍專屬作者所有。
6.授權方式範圍僅限每單一版本,作者保有改變授權方式之權力。
免費軟體僅第1.、3.部份不同,免費軟體無須註冊
總和來說,除非作者宣示完全放棄著作權,否則即使開放範圍很廣,授權不明的地方仍視為未授權,而散布與重製時亦須注意,不可逾越授權範圍,也僅能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公眾,指特定或是不特定之多數人
所以理論上用其他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是違法的....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公眾,指特定或是不特定之多數人
所以理論上用其他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是違法的....
贓物的概念,實務上採取"妨害返還請求權說"。贓物係指因財產性犯罪而不法取得、且被害人在法律上有返還回復請求權之財物,稱為贓物。亦即,贓物罪所保護之客體,係財產性犯罪被害者,對被害物之返還請求權。也因此若犯罪行為所侵害客體為單純權利時,無法以贓物論之。
侵害著作權時(例如侵害重製權),被侵害客體為單純權利,而且並未伴隨任何的實體物,權利既不能被視為贓物,自然無贓物罪成立之可能。
那麼,因侵害此權利而產生之盜版光碟,是否為贓物?
盜版所直接侵害的,是著作權人之權利,盜版光碟並非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其次,前項被侵害之權利既非贓物,後所得之盜版光碟,亦不符合刑法第349條第三項之定義(以贓物換得之財物)。權利既不能論物,無贓物之認定;非法行使權利所生之物,既非犯罪之直接所得,亦非以贓物換得之物,因此盜版光碟不屬於刑法規範之贓物。
實際上,著作權受侵害時,權利人要求除去侵害的目的,並非返還或回復權利圓滿行使狀態。著作權各項權利的保護,並非為了回復權利的圓滿行使狀態,而係保護權利人因該智慧財產之利用方式,所產生之獨佔利益。所以其保護的觀念,與民法物權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盜版光碟並不是贓物,無以論贓物罪。
侵害著作權時(例如侵害重製權),被侵害客體為單純權利,而且並未伴隨任何的實體物,權利既不能被視為贓物,自然無贓物罪成立之可能。
那麼,因侵害此權利而產生之盜版光碟,是否為贓物?
盜版所直接侵害的,是著作權人之權利,盜版光碟並非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其次,前項被侵害之權利既非贓物,後所得之盜版光碟,亦不符合刑法第349條第三項之定義(以贓物換得之財物)。權利既不能論物,無贓物之認定;非法行使權利所生之物,既非犯罪之直接所得,亦非以贓物換得之物,因此盜版光碟不屬於刑法規範之贓物。
實際上,著作權受侵害時,權利人要求除去侵害的目的,並非返還或回復權利圓滿行使狀態。著作權各項權利的保護,並非為了回復權利的圓滿行使狀態,而係保護權利人因該智慧財產之利用方式,所產生之獨佔利益。所以其保護的觀念,與民法物權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盜版光碟並不是贓物,無以論贓物罪。
原文出自中時電子報論壇,為尊重原作著作權,僅引用出處及標題【2001.11.01 中國時報 -「賽普樂」效應 撼動西方智財權-】
智慧財產權過度的被道德化以及利益化之後,產生了許多的問題,也一再一再的被社會一般價值衝擊。
站長覺得,要教導人不要偷竊殺人、搶劫強暴,其困難度遠不及教導大眾不要侵犯智慧財產權。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偷竊搶劫是不應該的,但是明知道法律禁止盜版,卻仍然買燒錄機、在夜市買一片50圓的CD、在光華商場買一片100元的大捕鐵。
智慧財產權過度的被道德化以及利益化之後,產生了許多的問題,也一再一再的被社會一般價值衝擊。
站長覺得,要教導人不要偷竊殺人、搶劫強暴,其困難度遠不及教導大眾不要侵犯智慧財產權。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偷竊搶劫是不應該的,但是明知道法律禁止盜版,卻仍然買燒錄機、在夜市買一片50圓的CD、在光華商場買一片100元的大捕鐵。
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人與公眾利益的均衡,一向是爭議不斷。由於科技發展的結果,著作權人的著作很容易地被重製散布,於是採取科技保護措施防止其著作被非法重製與散布,並透過法律保護其科技保護措施,禁止他人突破其科技保護措施,或散布突破科技保護措施之資訊,或提供突破科技保護措施之服務,此即為【反規避條款】。
對於實務上將下載視為重製,我認為是對於觀念上本質的誤解,下載的本質不是重製,而是取得,取得後才產生重製的可能性。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但是無論如何,應以「取得」著作為前提。
1. 老闆他希望我將所有進貨以及出貨的軟體皆COPY一份放在公司內部,因為怕銷出去的軟體發生了問題,所以先行備份一份放在公司,以備不時之需
2. 在我們訂購的軟體未到貨之前,客戶急著要,老闆就會把我們之前就已經COPY的軟體,先行借客人使用,等到貨到時再給客人正版的軟體,客人仍有購買正版軟體
2. 在我們訂購的軟體未到貨之前,客戶急著要,老闆就會把我們之前就已經COPY的軟體,先行借客人使用,等到貨到時再給客人正版的軟體,客人仍有購買正版軟體
鑑於現有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物之合理使用以及透過網路傳輸資料之定義及規範,未臻明確,以及部份出版單位對本服務影響其市場之有所疑慮,因此,乃先行調整服務方式,除了未來將會積極爭取各出版單位之授權合作,以確保著作權人之權 益外,亦籲請各著作之利用人,對於目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至行政院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案,共同關心,提出建言,以期平衡著作人與著作利用人之便利, 達成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
收到他人寫來的信件,該信件仍屬他人。但是若是收信人公開信件,則尚無其他刑事責任。
然後,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然後,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軟體一般授權分為二種:
1.主機-終端授權:工作站軟體
2.單機授權軟體:一般應用軟體
第1.種狀況,通常購買一套工作站授權,可能會附有一定數量的終端機授權,如果終端機安裝的數量超過授權,那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第2.種狀況,通常就必須按照所使用的電腦數量,向軟體公司購買足夠的授權。
無論是哪一種授權,在公司行號方面都是非常嚴格的,幾乎不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公司使用必然牽涉到營利目的,因此如果沒有獲得足夠授權,將一套軟體裝置在公司行號的多台電腦中,便違反著作權法,處罰是相當嚴重的。
1.主機-終端授權:工作站軟體
2.單機授權軟體:一般應用軟體
第1.種狀況,通常購買一套工作站授權,可能會附有一定數量的終端機授權,如果終端機安裝的數量超過授權,那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第2.種狀況,通常就必須按照所使用的電腦數量,向軟體公司購買足夠的授權。
無論是哪一種授權,在公司行號方面都是非常嚴格的,幾乎不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公司使用必然牽涉到營利目的,因此如果沒有獲得足夠授權,將一套軟體裝置在公司行號的多台電腦中,便違反著作權法,處罰是相當嚴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