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銀行因為刊載於網路之匯率資料錯誤,其客戶趁機買賣結匯,使銀行遭受匯差損失,而銀行竟擅自進入客戶之戶頭修改存款餘額,藉以消彌損失。報紙的報導未必全然正確,然而銀行是否有權力擅自進入客戶戶頭修改存款呢?
網路現下已成為多數民眾生活中的一部份,尤其在Web2.0的網路發展概念下,越來越多的網站服務重視與使用者的互動,透過建立會員機制,使用者登錄資料,就可以悠遊於網站的各式功能與服務,也因為網路已如此深深進入大家的生活,隨之而起的詐騙與隱私保障的問題,也一一浮現。部分使用者為了保障自身的隱私,透過網路高手所製作的身份證字號產生程式,或是萬用身份證號碼來登錄網站,如此是否會涉及違法呢?
Yahoo奇摩拍賣(簡稱Y拍),在2004年4月起宣布向網拍賣家收取商品刊登費後,再度宣布自2006年9月起向賣家收取交易手續費(結標金額3%,根據產品類別有不同上限,最高300元)。Y拍在台灣為市場占有率最高的網路拍賣市集。因此,單方宣布收取手續費的措施,是否涉及濫用獨占地位,而有違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呢?
微軟進軍網路服務市場,打算結合網站、即時通訊軟體(MSN)、新的作業系統,整合MSN與Passport,實現『Live.com』的構想,將所有網路使用者的生活與網際網路,以雲端運算做一個全面的整合。Passport目前有一億六千五百萬名用戶,以及大約兩百家協力廠商(包括星巴克、Buy.com,以及微軟自己成立的網站)。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物所表達的具體內容,以書籍來說,就是文字的組合、呈現方式,至於依附在何種媒介上,沒有影響。
可任意引用的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物
-著作權法第9條
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出處
-著作權法第64條
【合理使用】適用的具體情況
-著作權法第44-63條
【合理使用】的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
得到原著作人同意的情況下,於同意範圍內沒有引用限制,合理使用不違法,但合理使用的定義很模糊
除非對著作權法很有把握。
相關基準具體參考:
1.設立網站的性質
2.有無營利
3.引用資料的多寡比例、呈現方式
4.有無明示著作人出處
5.利用的結果對於原著作物的市場價值影響
可任意引用的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物
-著作權法第9條
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出處
-著作權法第64條
【合理使用】適用的具體情況
-著作權法第44-63條
【合理使用】的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
得到原著作人同意的情況下,於同意範圍內沒有引用限制,合理使用不違法,但合理使用的定義很模糊
除非對著作權法很有把握。
相關基準具體參考:
1.設立網站的性質
2.有無營利
3.引用資料的多寡比例、呈現方式
4.有無明示著作人出處
5.利用的結果對於原著作物的市場價值影響
在個人網頁以及部落格興起的現在,內容被複製或盜用的情形時有所見,關於證據方面要如何保存才完整?
1.網站詳細網址
2.由首頁開始,按照進入相關網頁的連結順序予以備份。
舉例來說,如果該網站的結構像本站一樣,而該誹謗的資料是在討論區內,則需要備份..
a.首頁
b.在首頁按討論區超聯結後,出現的討論區列表畫面
c.若該主題不在第一頁,則該誹謗"主題"所在的列表頁亦要備份(例如在第三頁,則備份第三頁列表)
d.該誹謗"內容"所在的頁面
使用瀏覽器的存檔功能,將相關網頁完整的備份下來。
注意:每一個備份的網頁,都要註明其相對應的詳細網址。
3.配合上述,另將網頁抓圖(鍵盤ALT+Print Screen)存檔,這是為了避免對方將資料刪除,而有一個能完整呈現資料外觀的備份。
1.網站詳細網址
2.由首頁開始,按照進入相關網頁的連結順序予以備份。
舉例來說,如果該網站的結構像本站一樣,而該誹謗的資料是在討論區內,則需要備份..
a.首頁
b.在首頁按討論區超聯結後,出現的討論區列表畫面
c.若該主題不在第一頁,則該誹謗"主題"所在的列表頁亦要備份(例如在第三頁,則備份第三頁列表)
d.該誹謗"內容"所在的頁面
使用瀏覽器的存檔功能,將相關網頁完整的備份下來。
注意:每一個備份的網頁,都要註明其相對應的詳細網址。
3.配合上述,另將網頁抓圖(鍵盤ALT+Print Screen)存檔,這是為了避免對方將資料刪除,而有一個能完整呈現資料外觀的備份。
常常看到有人自稱自己是網路作家,引起我的思考好奇,所謂「網路原創」應該如何定義?
我認為以下幾點是比較明顯的:
1.首次公開發表即的媒體是網路(網站、BBS、Blog、討論區)
2.該文章首次出現時,原作者並未以該文章用於商業用途,或用於增進自身潛在商業利益
--解釋:
即該作者可能將著作發表於自己的,或有合作關係的網站,而該網站有廣告收入,但因為廣告收入與網路點閱數均為無法估計之利益,故為潛在利益
3.須明示作者及出處,並具有網路特性
--解釋:
能夠清楚辨別專屬於某人所有即可
例如【專屬於小魚紫色花園BBS站,帳號Spsb的使用者】
4.轉貼者或下載者均不可以之為商業用途,或用於增進自身的潛在商業利益
--解釋:
即以她人著作的文章來增加自己網站的利益
5.轉貼地點必須無損於該文章的意旨以及原作者的名譽
--解釋:
例如將文章轉錄於【色情版面】
6.不可侵犯著作人格權
網路原創文章重視在【著作人格權】(一般無商業利益),畢竟多數網路著作於發佈時,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我認為以下幾點是比較明顯的:
1.首次公開發表即的媒體是網路(網站、BBS、Blog、討論區)
2.該文章首次出現時,原作者並未以該文章用於商業用途,或用於增進自身潛在商業利益
--解釋:
即該作者可能將著作發表於自己的,或有合作關係的網站,而該網站有廣告收入,但因為廣告收入與網路點閱數均為無法估計之利益,故為潛在利益
3.須明示作者及出處,並具有網路特性
--解釋:
能夠清楚辨別專屬於某人所有即可
例如【專屬於小魚紫色花園BBS站,帳號Spsb的使用者】
4.轉貼者或下載者均不可以之為商業用途,或用於增進自身的潛在商業利益
--解釋:
即以她人著作的文章來增加自己網站的利益
5.轉貼地點必須無損於該文章的意旨以及原作者的名譽
--解釋:
例如將文章轉錄於【色情版面】
6.不可侵犯著作人格權
網路原創文章重視在【著作人格權】(一般無商業利益),畢竟多數網路著作於發佈時,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案例】某俄國軟體設計師,撰寫了一套破解軟體,可以將美國ADOBE公司所研發的ARCOBAT電子書程式用以鎖定電子書狀態,使各個使用者無法任意拷貝、列印的密碼層移除,使得使用ARCOBAT所製作的電子書失去保護,從而觸犯了美國的千禧年數位著作權保護法。
該設計師於前往美國參加研討會時,被FBI逮捕,於2002年12月份獲判無罪。
該設計師於前往美國參加研討會時,被FBI逮捕,於2002年12月份獲判無罪。
關於一般民眾可否要求電信業者提供本人電話之通聯記錄,經電信總局函詢法務部做出函釋(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10037677號;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電信業者之用戶得否向電信業者請求提供受信通信紀錄」之疑義提出解釋。
該函釋指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 所稱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其次,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的本人(個資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款)。倘某一個別資料涉及多數個人間關於家庭、職業或社會活動等多重關係時,該多數關係人均為當事人。
該函釋指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 所稱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其次,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的本人(個資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款)。倘某一個別資料涉及多數個人間關於家庭、職業或社會活動等多重關係時,該多數關係人均為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