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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事件之後續,標錯價為廣告行銷手法? 不指定

June 14, 2010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258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DELL案最近在台南地院獲得敗訴,一部分的理由,是法官認為DELL在短時間內一再的標錯價,是一種廣告行銷伎倆,故判決DELL應依廣告承諾出貨。其他部分內容,請參見〈一〉〈二〉〈三〉、〈四〉

法官判斷DELL使用廣告行銷,然而廠商是否真有意如此?我們倒是可以從商業策略角度來分析幾個前提。

為何廢除死刑的主張不易獲得支持? 晴

March 14, 2010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2932
Category : 時事評抒 | 2 Comments
很突然也很莫名的,這幾天被王清峰挑起的廢死刑爭議,贊成反對都有,但反對聲浪極大。應該秉持理性討論、主張廢除死刑的王清峰,卻率先以失去理性(下地獄),以及過度訴求情感(理性與寬容)的言語,引發極大的民意反彈。廢除死刑的意見,在台灣社會中一直很難有效的取得支持,這牽涉到的,不是強勢的以理服人,而是缺乏軟性的溝通與說服。

主張廢死刑的論述中,有部分是理性的,卻不一定獲得認同:

DELL事件之後續 - 地院判決補析 晴

January 22, 2010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975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Dell標錯價格的事件,在部分個案出現地院的判決(連結)後,有了暫時的結論。

除了前面幾篇文章已論述的內容外(參見〈一〉〈二〉〈三〉),在這篇判決書中有幾個具體特別的部分。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曾參與網路見聞,當Dell事件發生時,許多的論壇及網站上,可見網友呼朋引伴、炫耀戰果之盛況。法官也說明,許多網友的本意不是真的要向Dell購買商品,而是趁Dell錯誤、明知Dell出貨可能性極低時,仍賭博式的碰運氣。

這表示法官在幾個關鍵點的心證,並不利於消費者:

雲端運算對隱私的新衝擊 多雲

January 17, 2010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978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許久之前,站長曾寫過相關文章,探討雲端運算的隱私疑慮「 雲端儲存個人資訊~是便利還是危機? 」這篇文章寫於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不久,隨著網站的資料移轉,我一直保留著,一直到現在。當時Google還在初期發展,現已成為最大的網路雲端服務業者;微軟當時正雄心壯志的宣稱要發展網路整合服務,即現在的Live.com,現在卻落後Google一截。

論NCC2010年強制通訊服務降價之決策 晴

January 10, 2010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588
Category : 時事評抒 | 0 Comments
NCC本次調降電信服務費率,招致業者反彈,而NCC則表示,固網為獨佔市場,行動通訊為高度寡佔,業者營收高,資費不易降,同時電信為特許行業,業者應回饋消費者。

筆者在此針對行動通訊市場。所謂的特許,是政府特別許可民間經營某種事業,無執照則不許經營。此種特許,若為使用公用資源,例如行動通訊使用無線頻譜,則特許的意義在於,獨佔使用公用資源營利。然而,國家本已針對頻譜使用收取使用費,費用收入國庫,對於公用資源的使用已盡到義務。而經營特殊事業的限制,本質上違背憲法上營業自由(工作權)。許可經營通訊事業並不是國家的恩澤或公益服務,「特許即應回饋」的理由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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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發展下傳播內容管制原則之探討(提供全文PDF下載) 不指定

December 2,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818
Category : 資社研究報告 | 0 Comments
(本論文受邀發表於交通大學舉辦之「2009 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

摘要

數位匯流的發展下,由產業水平層級的分工,將通訊傳播「內容」與「平台」區分開來,兩者的管制基礎、目標、價值觀均截然不同。在產業去管制、自由化的潮流中,內容層面的管制反而需要重新審視再管制的適當性。「內容」與科技、產業變動的關連性低,卻與社會價值觀念一貫的關連性高。如人性尊嚴與心智未成熟者的保護,不因科技或平台的變革而有不同;相對的,言論自由的保障、弱勢族群媒體近用的增進,也應檢視其社會目標,補充一般法律規範不足。

各種平台依性質,對傳播內容應受管制責任,有高低差異。新興的媒體服務,自律機制比政府管制更有效達成管制目的,並兼顧創新發展。本研究從傳統內容管制的基礎出發,參酌歐盟2007年之視聽影音多媒體指令以及層級模式分析通訊傳播平台的特性,提出細分化的原則,探討不同平台受管制密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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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64號 - 社會觀點 多雲

August 10,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452
Category : 綜合法律文章 | 3 Comments

最近大法官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將現行針對未觸犯法律,但有高度違法可能性的少年(12-18歲),加以觀護感化的制度,宣告違憲。

從人權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方向。但為什麼我們仍感到心情沈重?

稍微查了一下資料,國內這些「未犯罪,但有高度可能」而加以觀護的少年,人數不多,約在116人,顯示出實務上運用此方式應該相當謹慎。相對而言,少年誤入歧途後而沒有犯罪,或是外在行為極端至有犯罪之虞的,還是少數。

從社會的角度來說,如果家庭能管,那麼就交給家庭;如果學校能管,就交給學校。如果是孤兒,就交給社福機構;如果需要工作,就加入職訓,就業輔導。如果犯罪,就進入刑事法規系統。但如果逃學、逃家、逃避剝奪自由以外的制度,他們遊走在社會邊緣,隨實有可能犯罪、有可能不見,那該怎麼辦?

憾!評析釋字第664號 雷陣雨

August 7, 2009 by 陳正一 | Popularity:1411
Category : 綜合法律文章 | 1 Comments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針對部分虞犯事件,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教育事,認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並有侵害少年人格權,宣告違憲,本站基於下列論點,提出淺見:

一、  大法官職權混淆
查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依同法第79條第2項,由大法官掌理。又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第5條第1項第1款,大法官在本件聲請人就少年事件法相關規定有無違憲,進行審查,乃其職權,應屬無爭。

國家對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與人格權,係憲法第156條課與國家作為之義務。從而認為對於少年有經常逃學、或逃家行為,裁以感化教育,顯然對少年上開權利有所侵害,且少年法院(庭)此一裁定,亦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立論之基準,誠屬精闢。

DELL事件之後續,部分不同與協同看法 不指定

August 2, 2009 by 陳正一 | Popularity:1251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2 Comments
就部落格關於DELL事件,爰提出部分不同與協同看法。
茲就<DELL事件之後續,政府不當之行政罰鍰>一見,拙列下列看法。

補充與不同看法:
按本件所涉之爭議,乃買賣雙方透過網路平台之自動化機制,進行媒合,關此部份,本站已有著論,請參另位作者陳志宇所書各文,不再贅引。

基上衍論,DELL非以實體而僅陳列貨品之圖樣於網站上,究應視為要約或要約誘引,以本站部落格前撰,認應係後者。對此見解,乃本站認網站陳列、展示者,終非商品實體,而不宜論以要約。

DELL事件之後續,政府不當之行政罰鍰 不指定

July 30, 2009 by 陳志宇 | Popularity:1176
Category : 網路科技法律 | 0 Comments
針對DELL錯標價格事件,本站已就多個層面發過兩篇文章「網路買賣契約成立」、「電子商務契約意思表示-以DELL事件為例」。而後續事件演進上,台北市政府決定開罰,指DELL未限期改善,依舊堅持以折價券方式補償,不符消費者期待,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58條,對DELL處以100萬元罰鍰。

消保法第58條是罰則,行為規範應是依消保法第36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換言之,即使市府消保會認為DELL的商品或服務有缺點,依法也是要求業者針對缺陷進行改善,而不是因為消保官對於DELL的後續處理態度覺得不爽而開罰。或主觀的認為DELL一定必須付出代價,而且還從市價計算DELL一定得自損成本,才能算是有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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